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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规范微波基站建设,保护民众身体建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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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3 21: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百川金鑫 于 2013-11-23 21:13 编辑

北京市设置移动通信台(站)的工作程序和法规(转载)

1、北京市设置基站的工作程序:

(1) 已获权运营的移动通信经营者在新设置或增设移动通信基站时,在敏感建筑物(指住宅、学校、医院等)上新建或增设移动通信台(站)前,必须先公告和获得建筑物全体业主和全体居民的同意。
(2) 新建或增设移动通信台(站)前,移动通信台(站)的建设单位向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报送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每期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3) 新建或增设移动通信台(站)前,建设单位应填报《北京市移动通信台(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表》,报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建设。
(4) 市环境保护局在十五日内对递交的《北京市移动通信台(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表》予以答复,同意设置时,核发《北京市移动通信台(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认定书》。
(5) 运营单位建站后,即应报环保局申请《电磁辐射环境合格证》。环保局应在三个月试运期内测试,经验收后,核发《电磁辐射环境合格证》。
(6) 设台单位凭《公用移动通信基站选址认定书》、《台站技术资料表》、《电磁辐射环境合格证》向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申办电台执照。

2、设置基站有哪些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分别从无线电管理、电信设施的角度对基站设置、保护等问题作了较原则的规定,如:《电信条例》中第四十七条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但是应当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

                              北京市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   
北京市政府 京环保辐字[1999]954号
1.为防止移动通信产生的电磁辐射污染,保护本市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无线寻呼通信、集群通信和蜂窝通信移动通信台(站)的单位,向建设移动通信台(站)单位出租房屋的产权单位或业主均应遵守本规定。
3.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移动通信台(站)必须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环境,接受环境保护部门对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4.移动通信台(站)建设前应对拟建地点以及周围环境的电磁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其公众照射导出限值的功率密度大于0.040 mW/cm2 地区不得建设移动通信台(站)。
5.建设蜂窝移动通信基站前要预测用户密度分布,采用最佳的频率复用方式,合理地进行蜂窝分裂,尽量减少基站个数。
6.移动通信台(站)建设应合理布局,并保护城市景观。
  射机房与发射天线电缆通过建筑物外墙部分颜色应与建筑物一致。在景观要求较高的建筑物上安装发射天线时,发射天线应做装饰,不得破坏城市景观。
7.建设移动通信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在向计划、电信管理部门报送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每期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同时抄报市环境保护局,并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8.新建移动通信台(站)前,建设单位应填报《北京市移动通信台(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表》,报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建设。
9.移动通信台(站)在现有频率或功率基础上改变频率或功率的,建设单位应填写《北京市移动通信台(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表》,报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其他频率或功率改、扩建移动通信台(站)。
10.新、改、扩建移动通信台(站)正式投入使用前,须向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市环境保护监测机构监测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办理验收手续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11.在住宅楼上建设移动通信台(站),建设前建筑物产权单位或业主应征求所住居民的意见,发生纠纷时须配合建设单位向居民做宣传解释工作。
12.无线寻呼通信、集群通信天线最低允许高度不得低于40米。
13.蜂窝移动通信基站室外天线最低允许高度由审批的环境影响审批表决定,但一般不得低于25米。发射天线主方向50米范围内、非主射方向30米范围内一般不得有高于天线的敏感建筑物。
  在高话务量的居民稠密地区补充建设的基站,其设置的室外天线最 低允许高度不得低于16米。
14.移动通信台(站)室外天线安装在敏感建筑物上时,天线应安装在楼顶中央或者高层建筑物电梯间顶,天线与楼顶之间距离不得小于2.5米。
  建设单位应在天线安装地点设置电磁辐射警示牌,警示牌式样由市环境保护局规定。
15.建成后的移动通信台(站)的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须符合《电磁辐射防护规定》中关于公众照射导出限值的规定。(在1天24小时内,发射台(站)周围敏感建筑物窗(门)外或有人群活动地点的电磁辐射场的功率密度在任意连续6分钟内的平均值应小于 0.040 mW/cm2。)
16.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建成的移动通信台(站)须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一年内补办环保验收手续。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由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治理,难以治理的要停止使用或搬迁。
  经市环境保护局验收合格的原有和新建的移动通信台(站),由市环境保护局发给验收合格标志牌。
17.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处罚。
18.本规定中“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幼儿园、学校、住宅等建筑。
19.本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移动通信台(站)环境影响审批表》请直接到北京市环境保护局领取。



                                        电磁波辐射强度安全标准
以电磁波辐射强度及其频段特性对人体可能引起潜在性不良影响的阈下值为界,将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标准分为二级。
1.3.1 一级标准
为安全区,指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生活的一切人群(包括婴儿、孕妇和老弱病残者),均在会受到任何有害影响的区域;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台、电视台和雷达站等发射天线,在其居民覆盖区内,必须符合“一级标准”的要求。
1.3.2 二级标准
为中间区,指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和生活的一切人群(包括婴儿、孕妇和老弱病残者)可能引起潜在性不良反应的区域;在此区内可建造工厂和机关,但在许建造居民住宅、学较、医院和疗养院等,已建造的必须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超过二级标准地区,对人体可带来有害影响;在此区内可作绿化或种植农作物,但禁止建造居民住宅及人群经常活动的一切公共设施,如机关、工厂、商店和影剧院等;如在此区内已有这些建筑,则应采取措施,或限制辐射时间。
2 卫生要求
环境电磁波许辐射强度分级标准见下表。
波长
单位 容许场强
一级(安全区) 二级(中间区)
长、中、短波 Vm 10 25
超短波 Vm 5 12
微波 μWcm2 10 40
混合 Vm 按主要波段场强;若各波段场分散,则按复合场强加权确定
3 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监测检验方法见附录A
4 监督执行
各级卫生防疫站或各级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
A
环境电磁波测量规范
(补充件)
A.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放辐射源所产生的环境电磁波,其频率覆盖范围:长、中、短波(100kHz30MHz),超短波(30MHz300MHz),及微波(300MHz300GHz)。
A.2 规范内容
A.2.1 测量方式
根据不同需要与目的,应用不同的测量方式,对已建台和扩建台,为调查辐射源周围环境电磁波辐射强度,及其分布规律,常以辐射源为中心,在不同方位取点的方式进行测量,简称点测;为全面调查某地区环境电磁波的背景值及按人口调查居民人群所受辐射强度的测量简称面测。
A.2.1.1 点测时以辐射源为中心,将待测区按5°~10°角度划线,呈扇形展开。随此划线,近区场以每隔520min定点测量,远区场以每隔50100m定点测量,或按特殊需要选点测量。
A.2.1.1.1 简易测量:一般用各向同性探头的宽频段场强仪测定之,如探头为非各向同性者,则分别测定各不同极化方向的场强值,取其矢量和。
A.2.1.1.2 面测量,将待测地区(城市)按人口统计划分若干小区,并标明各小区居民重心地理坐标,从中选择若干有代表性的小区作为监测点,测量仪器应用环境电磁波自动监测系统,实现各频段自动扫描、自动测量和实时处理。然后根据各小区人口数量进行加权,求出该地区(城市)居民环境电磁波暴露强度累加百分数。
A.2.2 测量位置
A.2.2.1 旷野平坦地面环境测量一般以人的高度,即1.7m左右处测定,如为待建地段,则应在待建建筑物相应高度处测定。
A.2.2.2 建筑物内部测量,应以不同层次选择有代表性的若干点分别测定之。
A.2.3 测量仪器
辐射源周围的测量,应选用灵敏度≤1Vm,或≤1μW/cm2,精度≤│2DB│的场强仪;区域性背景场强测量,应选用宽频带天线、频谱分析仪和电子计算机配套的自动处理系统。
A.2.4 测量记录整理
除记录全部测量数据外,还应包括:测量地点、测量地点、测量时间、测量日期、测量仪器、天线高度及参加测量人员等。
A.2.5 场强计算
按公式计算,主要供新建广播电台、电视台、雷达站、地面卫星站等地点选择和建立卫生防护带作根据。
A.2.5.1 长、中波(垂直极化波)场强计算公式:
………………………………………………(A1)
F1.41·(20.3X/2X0.6X2.......................A2
…………………………………………(A3)
式中:P——发射机功率,KW
r——被测点与发射天线的距离,Km
G——相对于接地基本振子的天线增益,DB
F——地面的衰减系数;
X——数量距离;
λ——波长,m
ε——介电常数;
δ——导电系数,1/Ω·m
A.2.5.2 短波(水平极化波)场强计算公式:
短波(水平级化波)场强计算公式同式(A1)、(A2),但其中X按式(A4)计算:
……………………………………………(A4)
A.2.5.3 电视、调频超短波场强计算公式
……………………………………………(A5)
式中: P——发射机功率,KW
G——相对于半波偶极子的天线增益,DB
r——被测点与发射天线的距离,Km
F(θ)——天线垂直面方向性函数(视天线型式和层数而异)。
A.2.5.4 雷达等微波功率密度S计算公式:
……………………………………………(A6)
式中:——发射机平均功率,W
G——天线增益,DB
r——天线与被测点距离,m
A.2.6 计量单位的换算
电场强度与功率密度在远区场中的换算公式
SE2/377...................................A7
式中:S——功率密度,Wm2
E——电场强度,Vm


注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磁辐射防护规定》和《北京市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从环境保护和维护居民健康康方面,作了规定,规定称 安全区 是指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生活的一切人群(包括婴儿、孕妇和老弱病残者),均不会受到任何有害影响的区域;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台、电视台和雷达站等发射天线,在其居民覆盖区内,必须符合安全区一级标准的要求。即在24小时内在任意连续6分钟内电磁辐射必须小于0.1瓦每平方米(0.1W/m2[ 0.001毫瓦每平方厘米(0.001mW/cm2)或10微瓦/平方厘米 10uW/cm2),或电场强度小于3伏每米。

在其他公众场合如机关、工厂、商店和影剧院等,为中间区,必须符合二级标准的要求,即在24小时内在任意连续6分钟内电磁辐射必须小于0.4瓦每平方米( 0.4W/m2[ 0.0040毫瓦/平方厘米(0.0040mW/cm2)或40微瓦/平方厘米 40uW/cm2),或电场强度小于12伏每米。

超过二级标准地区,对人体可带来有害影响,为无人区;在此区内可作绿化或种植农作物,但禁止建造居民住宅及人群经常活动的一切公共设施,如机关、工厂、商店和影剧院等;如在此区内已有这些建筑,则应采取措施,或限制辐射时间




4
发表于 2013-11-23 23:01 | 只看该作者
沿河大道财保公司十楼顶上移动公司建了一个基站,不知道对住在楼下及附近的住户是否有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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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3 21:59 | 只看该作者
荆楚一品 发表于 2013-11-23 21:22
好象是润园小区建了个基站,不知道现在怎么在处理

但愿润园小区业主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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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1-23 21:22 | 只看该作者
好象是润园小区建了个基站,不知道现在怎么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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