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公司获悉有广东商人在网络炒作“兴商”商标(30类,含茶叶),直接影响我公司下一步的战略投资和经营。为此本公司特作出如下声明:
一、“兴商”商标(30类)由我公司于2013年7月19日向国家商标局提交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商品为:咖啡、茶、冰茶、茶饮料、馅饼。2015年8月20日,国家商标局发布《商标注册公告》(第1468期):“兴商”商标初审公告期满,核准注册(注册号12948925),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5年8月21日至2025年8月20日。
二、根据国家商标局公告,本公司依法拥有“兴商”商标(30类)的专用权、处置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三、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根据《商标法》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之规定。凡未经本公司许可,在茶、咖啡等类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其产品或包装上出现“兴商”字样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给本公司注册的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本公司都将要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
特此声明
湖北领映风范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商标法》条文摘录: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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