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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物价局局长赤壁人民喊你看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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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3 09: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chii 于 2016-9-5 09:44 编辑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整顿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2001]585号文件要求,各省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进行清理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性收费一律取消。
财政部2002年4月23日《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中指出,取消“天然气初装费”,并不得以“安装工料费”或者任何理由收费。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征收政府性基金项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同时,按照国务院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国务院出台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是指敷设、安装自建筑物与市政道路红线之间和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燃气设施,以及燃气引入管、立管、阀门(含公用阀门)、水平管、计量器具前支管、燃气计量器具等。)

  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5165号)精神,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一价清就是指商品房销售中对购房者最终结算时实行一个价格。与商品住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费用,应一并计入房价之中。
第十一条  商品房交易和产权转移过程中,商品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房价外收取水、电、燃气等配套设施建设安装费用;
  (三)违反公平、公开或自愿选择原则,强制或串通其他部门及中介服务机构,向购房者变相强制收取服务费用或其他预付费;
  (四)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就是指商品房销售中对购房者最终结算时实行一个价格。与商品住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费用,应一并计入房价之中。。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商品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5] 165号)明确规定,商品房合同签订中的价格行为,实行“一价清”制度。开发企业应将已经物价部门批准的代收代办费用全部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合同外不得再加收任何费用。
湖北省物价局2014年9月10日在官网发布《商品房价格政策解读》,进一步明确了商品房销售价格政策。全文如下:“最近,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我局9月1日起实行的《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鄂价检规[2014]6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商品房销售价格政策理解有误。商品房相关价格政策未做任何调整,与商品房同步开发建设、作为交房条件的水电气配套设施应计入房价,不得在房价外另收,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以上的这些文件还不能约束房产商的收费行为吗?为什么赤壁市的房企还在收取天然气初装费,有线电视费,评估费,网络初装费?请问物价局有没有查处房企这些乱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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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 09:15 | 只看该作者
只能说政府部门只收钱不办事啊,反映了也是没有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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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14 00:54 | 只看该作者
价格关注 发表于 2016-9-13 09:33
近几年来,关于在房价外另外收取天然气初装费问题的投诉层出不穷,楼主所列关于物价文件属实,物价部门是监 ...

楼上的思路,赤壁市房产商由于对天然气纳入建设成本淡薄,不执行"一价清"是应该的了。那电信诈骗是不是因为骗子法律意识淡薄就不违法了呢?政府02年开始出台文件,湖北省04年明确一价清,为什么房地产商不执行。他们不执行,物价部门为什么不监管?搞什么合同法出来忽悠人,现在赤壁市政府出台全市禁鞭,你和房产商签合同约定你可以在他们楼盘里面放鞭,这也符合您所谓的合同法,那您这几天拿鞭去放放试试,能行吗?难道湖北省出台的文件在赤壁都没有赤壁市的行政规定管用?天然气5-6年的建设期,现在都16年了 还没铺设到位吗?那评估费,有限开户,网线开户,办证费这些不用建设周期怎么他们还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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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016-9-13 09:33 | 只看该作者
近几年来,关于在房价外另外收取天然气初装费问题的投诉层出不穷,楼主所列关于物价文件属实,物价部门是监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和房价外收费职责;建设规划、施工、验收、预售许可由住建部门监管;销售买卖有《合同法》约束。现根据赤壁市价格主管部门工作职责如何处理这一类投诉问题回复如下:
赤壁市华润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于2009年招商引进,2011年正式对外试营业销售天然气,气源由岳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供应,采用车载压缩撬装方式输送天然气。据公司介绍,从管网开始建设到城市的基本覆盖规划需要5-6年时间。站在城镇居民层面看,管道天然气公用项目从起步到城市居民接受需要一个时间过程,建设初期部分市民持观望态度;站在房地产企业层面看,赤壁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不够健全,企业将天然气纳入建设成本这一价格法规政策观念淡薄。
调查发现,对于房价外天然气初装费(开户费)的投诉,主要分为二种:一是在商品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价外收费的;二是在合同中没有明确价外收费的。价格主管部门解决这类投诉依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了不同的解决办法:
    1、在购房合同中明确了在房价之外收取天然气初装费的问题。
首先我们调查开发商在开发房产时上报住建部门的建设规划,了解基础设施配套规划情况。因各地配套基础设施环境不一样,基础设施配套规划情况就不一样。比如有的地方没有天然气的配套设施,那么该商品房就没有天然气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其次开发商是否按照建设规划中的基础设施规划进行开发建设,调查其基础设施建设成本,比如了解开发商与燃气安装建设企业的合同与支付情况,是否将这些费用计入成本,进而确定其房价中是否包含天然气初装费。最后通过房价成本核算确定房价外收取天然气初装费是否属实,如果不属实那么该合同违反了《价格法》的规定,属于无效合同,该行为涉嫌重复收费和价格欺诈。如果属实那么该合同属于有效合同。
2、在购房合同中没有明确房价之外收取天然气初装费,但仍收费的问题。
首先我们确定的是该行为违反了《合同法》,可以建议消费者直接向司法部门提起民事诉讼;其次调查其明码标价的情况,如果开发商不能提供其明码标价的证据,那么可以认为其违反了《价格法》的规定;再次参照上述合同内价外收费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物价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履行工作职责,保护老百姓合法权益,加强对房地产企业价格行为的监督、监管。同时,我们也呼吁各相关职能部门发挥职能管理作用,共同营造和谐的房地产经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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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8 22:03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你们难道不知道赤壁是行政特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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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8 19:37 | 只看该作者
丰业盛世不要燃气初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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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7 21:06 | 只看该作者
冒得法,没有哪个跟他们浩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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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7 15:21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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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7 10:18 | 只看该作者
本来这些钱开发商就已经算到了房价里,再多收一遍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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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7 09:36 | 只看该作者
赤壁是山高皇帝远,中央的政策管不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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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7 08:58 | 只看该作者
现在好些楼盘水电、天然气都不收费了,但电视和网线是不要开户费的但要交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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