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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西凉湖拆围工作宣传册 赤 壁 市 水 产 局 赤壁市西凉湖拆围指挥部( 编印)
造福子孙后代 建设美丽家园 修复湖泊生态 拆除围栏养殖
西凉湖围栏背景简介 西凉湖是我省第五大湖泊,面积十二万亩,跨赤壁、嘉鱼、咸安三县市区,涉及赤壁市2镇6村,围栏养殖324处,面积49856.76亩,其中神山镇5个村,243处,面积40796.76亩;官塘驿镇1个村,81处,面积9060亩。西凉湖为通江湖泊,湖区水域开阔,水质优良,水生植被茂盛,物种丰富,具有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为地方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保护西凉湖水域生态资源保护,已经成为全社会共识。 上世纪九十年代,各级政府为了发展渔业经济,出台了相关政策,鼓励开发水面,大量发展围栏养殖。从2002年开始,西凉湖赤壁水域发展围栏养殖面积4万余亩。进入二十一世纪,生态、环境、节能成为科学发展新理念,西凉湖环境资源保护问题受到社会各界普遍关注。为了加强湖泊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省人大和省政府相应出台《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湖泊保护与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2〕90号)等系列法规和政策,从法律层面上进一步明确拆除围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因此,西凉湖拆围工作已成为湖区生态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确保西凉湖围栏顺利拆除,赤壁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西凉湖养殖围网围栏拆除工作指挥部,制定了拆围实施方案,限期拆除湖内的养殖围栏,希望沿湖乡镇和有关部门及广大渔农民,从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对西凉湖拆围工作予以理解、配合和支持。
赤壁市西凉湖围栏围网拆除指挥部 2016年11月23日 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摘录) (2012年5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泊保护,防止湖泊面积减少和水质污染,保障湖泊功能,保护和改善湖泊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湖泊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湖泊渔业生产活动和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湿地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湖泊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要湖泊可根据其功能和实际需要,另行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以加强保护。 水库的水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湖泊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综合治理、永续利用的原则,达到保面(容)积、保水质、保功能、保生态、保可持续利用的目标。 第四条 湖泊保护实行名录制度。本省行政区域内湖泊保护名录,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渔)业、林业、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湖泊的功能、面积,以及应保必保原则拟定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章 湖泊保护规划与保护范围 第二十二条 禁止填湖建房、填湖建造公园、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水面的行为。 湖泊已经被围垦或者筑坝拦汊的,应当按照湖泊保护规划,逐步退田(圩)还湖。 第五章 湖泊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容量和防洪要求编制渔业养殖规划,确定具体的养殖水域、面积、种类和密度等,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在湖泊水域围网、围栏养殖;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围网、围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拆除。 禁止在湖泊水域养殖珍珠和投化肥养殖。 第六章 湖泊生态保护和修复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湖泊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保护和改善湖泊生态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渔)业、林业等部门开展湖泊生态环境调查,制定修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维护湖泊生物多样性,保护湖泊生态系统,禁止猎取、捕杀和非法交易野生鸟类及其他湖泊珍稀动物;禁止采集和非法交易珍稀、濒危野生植物。 在水生动物繁殖及其幼苗生长季节的重要湖区和洄游通道,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禁渔区,确定禁渔期。在禁渔区内和禁渔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捕捞和爆破、采砂等水下作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渔)业等有关部门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采取适量投放水生物、放养滤食性鱼类、底栖生物移植等措施修复水域生态系统,并对各类水生植物的残体以及有害水生植物进行清除。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围网、围栏养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拆除的,由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在湖泊水域养殖珍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在湖泊水域投化肥养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污染水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2014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塘堰、水井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严防严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五条 实行水污染防治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享有获取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水污染预防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生态农业列入扶持范围,在申请环境保护、清洁生产等相关资金和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等方面给予支持。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防止过度使用造成水体污染。 水产养殖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水体污染。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塘堰养殖珍珠;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塘堰养殖珍珠的,由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违法围栏围网养殖的,由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拆除的,由农(渔)业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投肥(粪)养殖污染水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经处罚后,再次投肥(粪)养殖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养殖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湖泊保护与管理的实施意见(摘录) 鄂政发〔2012〕90号 一、充分认识湖泊保护的重大意义 (一)湖泊是湖北优势突出的重要战略资源。湖泊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洪水调蓄、农业灌溉、城镇供水、交通航运、水产养殖、观光旅游以及生物栖息、气候调节、水质净化等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省拥有全国最多的湖泊,素有“千湖之省”、“鱼米之乡”的美誉,数量众多、星罗棋布的湖泊成为我省优势突出的战略资源。维护湖泊生态健康和良性循环,直接关系到流域居民的生产生活,直接关系到区域乃至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 (二)加强湖泊保护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长期以来,由于阻断江湖、围垦造田、拦湖筑汊,管理无序、开发过度、保护不力等因素叠加,导致湖泊数量锐减、面积萎缩、水体污染、环境恶化、生态脆弱、功能退化等问题突出。加强湖泊保护管理,是我省加快转变经济社会发展方式、提高防洪减灾能力、优化水资源配置、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胡锦涛总书记在2011年视察湖北时深情嘱托,要“让千湖之省碧水长流”。2011年的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到2020年要基本建成水资源保护和河湖生态健康保障体系。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必须将湖泊保护纳入全省发展战略,强力约束和规范我省湖泊保护管理工作,以有效维护湖泊生命健康,促进湖泊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三、正确把握湖泊保护的重点任务 (九)推进湖泊生态修复。各地要抓紧制定和实施湖泊生态修复方案。要加快推进湖泊水利综合治理,对入湖泊主要的河道、河口进行综合治理,实施河湖连通,为调水引流、科学调度、加快湖泊水体循环交换打好基础。对生态脆弱或生态环境良好的湖泊要开展保护性区域限批,加大财政支出的力度,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要大力推进湖泊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建设,保护和修复湖泊湿地;启动实施湖泊湿地恢复工程,加快环湖生态防护林、水源涵养林工程建设,保护湖泊生物多样性。要把湖泊水域围网、围栏、围汊养殖清理作为当前工作重点,坚决制止填占等缩小湖泊水面的行为。要采取生物控制、放养滤食鱼类、底栖生物移植等措施修复水域生态系统。要通过截污治污、底泥清淤、打捞蓝藻等措施,努力提高湖泊水环境质量。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实施退田还湖、退渔还湖等措施。要大力加强科技攻关,对湖泊富营养化形成和消除机理、水体氮磷污染控制、藻类生长和暴发规律、水体自然修复等方面的关键技术研发,增强科技支撑。 六、有效加强对湖泊保护的组织领导 (二十)加强湖泊保护宣传教育。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湖泊保护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全民湖泊保护意识。利用报纸、网络、电视、电台等媒介媒体广泛宣传湖泊保护的重要性,增强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贯彻实施《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及本行政区域内湖泊保护规划的自觉性。切实提高全社会的爱湖、惜湖意识,发挥湖泊资源在推动湖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十八条 防治江河洪水,应当蓄泄兼施,充分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河道防护,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保持行洪畅通。 防治江河洪水,应当保护、扩大流域林草植被,涵养水源,加强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第二十一条 河道、湖泊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防护,确保畅通。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湖泊,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湖泊以及国(边)界河道、湖泊,由流域管理机构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其他河道、湖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其他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 第二十二条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第二十三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二条 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赤壁市人民政府 关于拆除西凉湖围网围栏养殖设施的通告 为保护和改善西凉湖生态环境,防止水质污染,保护湖泊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和第六十一条、《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七十六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根据咸宁市统一部署,由赤壁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拆除西凉湖赤壁市水域内(简称“西凉湖”,下同)围网围栏养殖设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拆除范围:西凉湖所有围网围栏养殖设施。 二、2017年1月31日前,西凉湖各养殖单位和个人捕捞完毕围网围栏内养殖的水产品,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和使用迷魂阵、地笼网等违规渔具进行捕捞。 三、2017年2月28日前,赤壁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西凉湖围网围栏养殖单位和个人自行拆除养殖设施;逾期不拆除的,由赤壁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养殖单位或个人承担,并依法处以罚款。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西凉湖投肥(粪)养殖,禁止新增围网围栏养殖设施,禁止在围网围栏内继续投放各类鱼苗。 五、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对拒不执行本通告、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拆除围网围栏养殖设施的养殖单位和个人,由GA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监督举报电话:0715-5336628。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赤壁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8日 赤壁市西凉湖养殖围网围栏拆除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加强西凉湖生态建设,改善西凉湖水域生态环境,贯彻落实国家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的根本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省、咸宁市政府关于拆除西凉湖水域围网围栏养殖设施和有害渔业设施(以下简称拆围)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按照“统一领导、分镇实施、政策一致、以奖代补”的原则,同步推进拆围工作。 (二)工作目标:2017年2月底前,围网围栏养殖户自行拆除西凉湖水域围网围栏养殖设施和有害渔业设施;2017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拆围工作。 二、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宣传发动(2016年6—9月) 1.制定和完善《赤壁市西凉湖围网围栏拆除工作实施方案》,神山镇、官塘驿镇根据全市方案制定各自围网围栏拆除实施细则,报赤壁市西凉湖养殖围网围栏拆除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西凉湖拆围指挥部”)备案后统一组织实施。 2.全面摸清围网围栏养殖面积及养殖户基本情况。 3.市、镇两级政府分别召开动员会议,部署拆围工作,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和时段任务。 4.沿湖各镇、各村全面开展围网围栏拆除动员,由市西凉湖拆围指挥部统一下发围网围栏拆除通告,沿湖各镇明确告知围网围栏养殖户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得新增加围网围栏养殖生产投入,营造良好拆围氛围。 (二)核定奖补资金、签订自动拆除围栏协议(2016年10-11月) 1.计算核定每个围栏自动拆除的面积和奖补资金数额,面积的核定以西凉湖管理局核定的、各养殖户签字认可的面积为准,由市西凉湖拆围指挥部办公室审定后下发到沿湖各镇。 2.沿湖各镇与围网围栏养殖户签订拆除协议书,协议书由市西凉湖拆围指挥部统一印制式样。 (三)自动拆除,兑现奖补资金(2016年11月-2017年2月) 1.沿湖各镇负责组织开展拆围工作; 2.在围栏拆除协议期内,由沿湖各镇组织养殖户自动拆除西凉湖围网围栏养殖设施和有害渔用设施,并清除到西凉湖水域以外指定地点存放和无害化处理,严禁再次投入到西凉湖水域使用。 3.自动拆除经验收合格的养殖户由沿湖各镇兑现奖补奖金,市财政局与各镇统一结算。 4、自动拆除后各镇兑现奖补资金的花名册报市西凉湖拆围指挥部备案。 (四)检查验收,强制拆除(2017年3月) 市西凉湖拆围指挥部组织工作专班对责任单位区域内拆围工作验收。 对拒签拆围协议、或签订协议但不执行、或拆围质量验收不合格且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的拆围对象,由市水产局依法拆除,拆除费用从围网围栏养殖户奖补资金中扣除。对不服从管理、阻碍执行公务、带头聚众闹事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处理。 三、奖补标准、资金筹措和资金发放 (一)奖补标准。 1. 持有《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养殖户,按养殖证登记面积350元/亩标准实行以奖代补,实测面积超出养殖证登记面积部分按无证围网围栏标准进行奖补;未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养殖户按 300 元/亩标准实行以奖代补。 2. 市西凉湖拆围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按25元/亩标准列支不可预见费。 3. 沿湖各镇在拆围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或变更奖补标准,但可对拆围工作行动快、效果好的养殖户按50元每亩的标准给予奖励。 4. 市西凉湖拆围指挥部对按期完成拆围任务的镇视进展及效果给予奖励,对不能按期完成拆围任务的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 (二)资金筹措。拆围奖补资金按照“镇为主体、市级奖补”的原则进行。最后按拆围面积多少划拨到镇政府。 (三)资金发放。 1、拆围奖补资金实行以奖代补方式兑付。 2、签订《围网围栏拆除协议书》后,先发放拆围以奖代补预付款,拆围以奖代补预付款原则上定为围网围栏养殖户拆围奖补资金总额的30%。 3、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围网围栏的养殖户,经验收合格并将网片存放到指定位置后,由当地镇政府一次性发放奖补余款。对在2017年2月28日前拒签拆围协议、或签订协议但不执行、或拆围质量验收不合格且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的养殖户,兑付扣除强制拆除费用后的奖补资金余款。发放余款时镇政府收回《水域滩涂养殖证》,并上交到市西凉湖拆围指挥部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