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法规依据 《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
(二)认定对象 1、女性年满四十周岁或者男性年满五十周岁的失业人员; 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3、失地农民;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6、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7、残疾人; 8、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三)所需材料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报表》原件(以下简称《认定表》;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两寸免冠登记照片两张; 4、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交《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保人员存折原件和复印件; 6、失地农民提交《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原件和复印件; 7、残疾人员应提交《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8、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交《湖北省零就业家庭认定表》原件和复印件; 9、社会成年孤儿应提交《孤儿证》原件和复印。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认定表》; 2、社区对申请人进行核实后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上报劳动就业管理局进行审批; 3、当地就业服务部门对社区提交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进行审核并进行认定。
(五)受理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0715-5332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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