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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交通安全出行”倡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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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2-8-31 16: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广大市民朋友们:
  文明交通是城市形象的名片、城市文明的标志。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积极倡导文明新风,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为全面提升道路交通环境和文明城市形象,我们发出如下倡议:

  开文明车
  自觉养成“按灯停行、按道行驶、按线通行、按位停放”的交通习惯,不争道、抢道、占道,不乱停乱放、乱掉头,不闯红灯杜绝酒后驾驶、疲劳驾驶保持安全行车车距,系好安全带,文明礼让斑马线在行驶中不拨打、接听手机,不向车外抛洒物品,不污染和破坏道路路面。

  行文明路
  行人在走路时不闯红灯、不乱穿马路、不在机动车道内行走,不翻越交通隔离设施电动自行车主动上牌,自行拆除遮阳篷,佩戴头盔,不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妨碍机动车正常通行,不在禁行区骑乘电动自行车,自觉监督和推进文明交通环境的建设。

  做文明人
  积极参与文明交通志愿服务,以遵守交通法规为荣,以不遵守交通法规为耻爱护交通安全设施,注意交通安全自觉排队上下车,在公交车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和带小孩的乘客让座关爱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带动更多的人遵纪守法、文明出行。

  交通文明关乎着每一个人的生活,交通安全维系着每一个家庭的幸福。让我们立即行动起来,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自觉告别交通陋习,争做文明有礼市民,共创安全、畅通、文明的交通环境。

赤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

影响交通安全的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道路交通秩序,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助推全国文明城市建设。市公安局决定在市区主要路口路段再次全方面、多点位开展常态化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现将主要影响交通安全的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及标准公告如下:

  一、三、四轮电动车、摩托车
  1、无证驾驶
  三、四轮电动车、摩托车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500元、1000元、20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无牌上路
  驾驶三、四轮电动车、摩托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款200元,记9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3、闯禁行
  三、四轮电动车、摩托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闯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记1分,罚款1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4、违法载客
  三轮电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罚款500元,记3 分,扣留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罚款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5、超员超载
  驾驶三、四轮电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记3分,罚款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6、不戴安全头盔
  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罚款50元,记1分。
  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罚款1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7、乱停乱靠
  三、四轮电动车、摩托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罚款1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8、非法安装雨篷
  擅自改变三轮电动车、摩托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罚款500元。

  二、电动自行车
  1、无牌上路
  电动自行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2、不走非机动车道
  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罚款2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罚款20元。
  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电动自行车不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罚款2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3、违法停车
  电动自行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罚款2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4、非法安装雨篷
  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椅车结构、主要参数性能和指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九项、《咸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罚款50元。
  《咸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禁止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

  三、行人
  1、乱穿乱行
  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罚款1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2、翻越护栏
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或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罚款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3、车窗抛物
  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罚款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行为。
  违反上述公告以外的交通违法行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赤壁市公安局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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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31 20:46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我建议交警去107国道,税务局对面围栏守一下,人人都是跨栏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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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31 22:54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宣传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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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31 18:27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到医院那里去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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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31 17:33 | 只看该作者
做文明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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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 20:41 | 只看该作者
做文明市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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