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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身亡!一公司研发室发生自燃爆炸,多人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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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4-1-6 09:1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22年7月24日7时55分许
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
盈晖电子科技园内
惠州蒽锝科技有限公司研发室
发生自燃爆炸
爆炸形成的冲击波
造成墙体脱落致2人死亡
2022年12月5日
惠州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公布了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认定
仲恺高新区惠州蒽锝科技有限公司
“7 ·24”爆炸事故是一起
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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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恺高新区惠州煎锡科技有限公司7·24”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7月24日上午7时55分许,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东升村盈晖电子科技园2栋厂房5楼惠州蒽锝科技有限公司成品仓库(位于厂房北侧)内存放的固体硝化纤维素发生爆燃、爆炸、 燃烧,爆炸的冲击效应导致5楼东西两侧外墙的部分墙体(200厚加气混凝土砌块与砂浆砌成)掉落,砸中停靠在2栋厂房西侧墙边的一辆小型货车和车旁的1名搬运工人,导致车辆严重受损,车内1名司机重伤不治当场死亡,搬运工人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人均非蒽锝公司员工)。
事故直接原因
经晾晒干燥的硝化纤维素长时间存放在密闭的铁皮柜内,在缺少稳定剂、高温天气等不利因素叠加作用下,铁皮柜内硝化纤维素升温至自燃点发生自燃,瞬间剧烈放热引发铁皮柜内硝化纤维素发生爆燃和爆炸,导致本次事故发生。
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企业存在的问题

( 一 )惠州蒽锝科技有限公司
1.违规购买、运输、使用、储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硝化纤维素。违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蒽锝公司在未取得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备案的情况下,长期违规购买、运输 、使用 、储存硝化纤维素。

2.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体系不健全。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第二十二条、第八十一条规定,蒽锝公司2021年7月成立,2021年10月16日签订租赁协议后进行装修,至2021年12月开始试用,2022年4月底大部分投入使用,期间一直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直未有效落实。

3.未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安全生产工作长期由负责后勤工作的工作人员兼管。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未认真开展全厂大检查和安全专项检查,2022年工贸行业企业复产复工自查自纠检查弄虚作假。

4.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实不细。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 二)项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组织参与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违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规定,新进员工三级教育培训时长不足、流于形式,车间级和班组级安全培训由主管或同事以老带新,边培训边工作,员工未知悉本岗位安全职责、作业环境及危险因素就上岗作业。仓管人员不了解、不掌握硝化纤维素的理化特性和危险性, 不熟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盲目听从指令晾晒、存放、使用易制爆化学品。

5.未按规定进行厂房内部装修。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 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未通过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6.蓄意逃避政府部门监管。蒽锝公司在2021年11月引进第一条生产线,2022年4月增加第二条、第三条生产线,7月增加第四条、第五条生产线。在2021年12月至2022年7月期间,多次使用硝化纤维素进行试验、生产,两班倒工作制,实际已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间,有关政府部门对其进行检查时,该公司均以装修中未投产的名义逃避检查,隐瞒使用、储存硝化纤维素的事实,存在逃避、拒绝政府部门监督检查的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

( 二)深圳逗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违规购买、运输、处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硝化纤维素。违反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 明知蒽锝公司未取得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备案许可,通过本公司员工个人微信为其购买硝化纤维素。违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通过本公司员工个人微信转账支付购买硝化纤维素货款。安排普通货物运输车辆运送硝化纤维素。违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将以逗点深圳公司名义购买的硝化纤维素转让给蒽锝公司使用。

(三)惠州市盈晖电子有限公司
对园区入驻企业审核不严格。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未经严格审查,将丙类厂房出租给惠州蒽锝科技有限公司用以储存硝化纤维素。对承租单位蒽锝公司的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发现蒽锝公司违规使用、储存硝化纤维素的情况。

(四)惠州市科捷智慧产业园有限公司
1.  对进入园区的危险化学品查验不严格。未严格执行《园 区危险品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对入园危险化学品检查不严格,导致硝化纤维素进入园区存放使用。

2.  对园区企业安全检查不规范不专业,隐患排查整改不力。未妥善履行《盈晖电子科技园物业服务协议》第5条第3项约定,惠州市科捷智慧产业园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巡查人员不具备危险化学品专业知识,对园内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不全面不规范,未及时发现蒽锝公司违规储存、使用硝化纤维素的情况。安全生产检查流于形式,到蒽锝公司五楼厂房检查时被制止后就停止履行检查职责。

3.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惠州市科捷智慧产业园有限公司自2021年4月开始运行至事故发生时,一直未签发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五)惠州市华盛消防安装有限公司
违规出具虚假文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 四条规定,向仲恺高新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交的蒽锝公 司《单位(子单位)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 验报告》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人 员签名均为同一人代签,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于2021年10月开始为蒽锝公司2栋厂房五楼进行内部装修,存在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行为。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 姚X洪,惠州蒽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蒽锝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批捕)。
2. 陈X明,惠州蒽锝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深圳逗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人为深圳市龙岗区人大代表,目前正在走人大程序)。
3. 山东台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已刑拘),蒽锝公司仓库经理张X松(已批捕),深圳逗点公司吴X霞,仓库管理员冯X、赖光X、李X航等6人,因违反易制爆化学品管控的有关法律法规,均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
对于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不当的问题及相关材料,已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 陈X明,惠州蒽锝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深圳逗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仲恺高新区安全监管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 姚X洪,惠州蒽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蒽锝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仲恺高新区安全监管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 郑X,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要求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议由仲恺高新区安全监管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消防提醒
作为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
必须要依法购买、储存
和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同时
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
也应要依法负起相应的监管职责
从而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ND

来源:惠州市应急管理局、湖北应急管理、湖北消防、十堰消防、恩施消防
本帖最后由 赤壁消防119 于 2024-1-6 09:1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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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6 12:01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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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24-1-9 16:57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介绍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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