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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不兑现?罚款4.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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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9 15:0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湖北黄石黄石港区一酒店
因承诺不兑现受到处罚
责令停产停业并罚款41000元咋回事???
事件回顾
日前,黄石港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辖区选择消防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单位进行核查时发现一酒店存在消防水泵、喷淋泵防烟风机无法在消防控制室远程启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无法实现联动控制功能等问题
这与前期承诺内容不符违反了《消防法》相关规定消防监督员依据《消防法》相关条款予以该酒店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4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2021年4月2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并施行,其中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双轨制”,即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或者选择申报制办理。当事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承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并提供相关材料的,消防救援机构可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现场直接发证,大大方便了群众办事,简化了审批流程。但是,告知承诺制的实施不代表“放任不管”。办理行政许可后,消防救援机构将在一定期限内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予以处罚。

罚款不是目的
安全才是根本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
责任人、管理人要牢固树立
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在享受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
带来便利的同时
一定要根据安全承诺相关内容
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不要心存侥幸
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    
END
来源:湖北消防、黄石消防

本帖最后由 赤壁消防119 于 2024-1-9 15:0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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