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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友【史上最贵的豆浆......】一文的一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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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4-24 00: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问题一:反复看过楼主的陈述,中百跟你们做过笔录,你们是否讲述过是美的豆浆机的专卖员工请的你们喝的豆浆,美的的促销员是否帮你们解释过?这个事实部分对你们维权很重要的。
   问题二:工作规章制度是否涉及到上班期间不能吃食物?规章制度是否公示?你们是否明知?
   问题三:罚款五百元和开除通知是否有书面的形式给你们?
      
  用工单位可能存在的违法情形:1,是否与你们签订劳动合同?2,处罚五百元的依据?3,开除的理由合法性。是否达到【严重】的程度?4,开除掉程序的合法性?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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烽火连篇 + 10 关注中,该帖已推至热线首页及新闻频道。
卧龙赤壁 + 10 网友有了法律援手,对与维权更有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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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4-24 01:00 | 只看该作者
  没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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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1-4-24 01:07 | 只看该作者
田律师,一年没有交流,你进步不小了,钦佩钦佩!请继续为网民施以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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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主| 发表于 2011-4-24 01:17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赤者 的帖子

谢谢,我们都在进步都在学习,热线论坛也是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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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1-4-24 01:27 | 只看该作者
田律师 发表于 2011-4-24 01:17
回复 赤者 的帖子

谢谢,我们都在进步都在学习,热线论坛也是越来越好

热线有你的加入,就显得更加健全了!你的热心援助填补了赤壁论坛的一大空白!网友们都会感谢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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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1-4-24 08:1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赤者 的帖子

恩真是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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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1-4-24 08:47 | 只看该作者
田律师好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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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1-4-24 08:56 | 只看该作者
顶田律师,热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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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1-4-24 09:00 | 只看该作者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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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1-4-24 09:31 | 只看该作者
那你就去帮帮她们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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