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嫲滴伢 于 2014-12-15 10:19 编辑
四、依法监督管理,巩固保护成果 9、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山体水体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改作他用或损害、污染。单位和个人抽取地下水,要须报批和审批。对饮用水源,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依照国家、省饮用水源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过硬措施,加强污染治理,强化排污管控,提高饮水安全。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保护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各种侵占和破坏山体水体湿地的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应依法受理并严厉打击各类损害山体水体湿地的违法犯罪行为。
10、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补偿保护机制。对已经出让土地使用权、但自然状态尚未遭到破坏的一、二级保护的山体水体湿地,市人民政府要依照补偿保护机制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运用规划行政手段的调节功能,在该出让地块内设立一、二级山体水体湿地的保护区域。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实施采矿权退出机制与生态修复机制。本《决定》施行后,矿权的新设,必须符合《赤壁市山体水体湿地保护与利用(控制性)规划》的规定。对所列一、二级保护的山体水体湿地的自然状态已部分遭到破坏的,市人民政府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恢复措施。
11、对违反本《决定》、《赤壁市山体水体湿地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及《赤壁市山体水体湿地保护与利用(控制性)规划》,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或保护、恢复措施不到位的相关管理主体、职能部门及责任人员,市人民政府要依照有关法规和纪律规定,追究其责任。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责任。
12、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把山体水体湿地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对保护、利用与管理工作进行跟踪监督。对各管理主体和职能部门违反本《决定》、《赤壁市山体水体湿地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和《赤壁市山体水体湿地保护与利用(控制性)规划》的各类行为,视不同情节分别采取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手段,促进保护、利用、管理工作依法进行。
13、市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对山体水体湿地保护和利用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并保持逐年增长;各相关单位要策划项目,积极向上争取项目资金,用于我市山体水体湿地保护,恢复自然生态。
14、对现有的历史名胜、人文景观、文物保护等有直接关联的自然山体水体湿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参照本《决定》和《赤壁市山体水体湿地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执行。
15、本《决定》提请赤壁市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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