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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北高院")送达的(2015)鄂民二初字第00048号《民事调解书》及(2016)鄂民终290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2015年6月4日,公司收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咸宁中院")送达的(2015)鄂咸宁中民初字第60号《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因公司此前在赤壁投资建设电子玻璃产业化基地项目(以下简称"赤壁基地"),赤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赤壁政府")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赤壁市宇顺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壁宇顺",与公司合称"甲方")产生合同纠纷,向咸宁中院起诉公司及赤壁宇顺。具体请查阅公司2015年6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15-037号公告。
2015年12月10日,公司及赤壁宇顺收到咸宁中院(2015)鄂咸宁中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具体请查阅公司2015年12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15-110号公告。
公司不服咸宁中院的一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向湖北高院提起上诉。
(二)2015年9月8日,公司收到湖北高院送达的(2015)鄂民二初字第00048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材料,公司及赤壁宇顺作为原告起诉赤壁政府和湖北赤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赤壁开发区",与赤壁政府合称"乙方")的合同纠纷案获受理。具体请查阅公司2015年9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15-072号公告。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2016年3月15日,公司收到湖北高院送达的(2015)鄂民二初字第00048号《民事调解书》。在审理过程中,经湖北高院主持调解,甲方与乙方经积极沟通、友好协商,就本案及相关事项达成和解,并签署了《民事调解协议》,以下为协议主要内容:
1、各方确认,自《民事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赤壁玻璃产业化基地第一期项目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投资协议书》")及《赤壁宇顺电子玻璃产业化基地项目厂房建设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厂房建设合作协议书》")。
上述两份协议解除后,各方当事人不再履行协议,对于其中已经履行的部分,按下列方式处理:
(1)甲方同意将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赤壁市国用(2012)1163号、赤壁市国用(2012)第116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退回给赤壁政府,并配合乙方办理土地权证注销手续;
(2)乙方有权自行处理前述地块上的在建工程,自行解决与在建工程相关的所有争议(包括但不限于与施工单位的纠纷),承担在建工程的全部工程款及责任;
(3)乙方向甲方退还赤壁宇顺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以及土地使用税费,并配合办理退费手续;甲方同意将已获得的政府相关补贴退还给乙方;甲方须另向乙方支付2,355,250元。
2、赤壁政府撤回(2015)鄂咸宁中民初字第60号一案中对甲方的起诉。
3、《民事调解协议》签订后,各方因上述《投资协议书》以及《厂房建设合作协议书》产生的纠纷、诉讼及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就此全部清结,不再因该事宜向对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或要求。
(二)鉴于在审理过程中,经湖北高院主持调解,甲方与乙方已达成和解,赤壁政府向湖北高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原审(2015)鄂咸宁中民初字第60号案件的起诉。法院依法予以准许。2016年3月15日,公司收到湖北高院出具的(2016)鄂民终290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如下:
1、撤销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咸宁中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
2、准许赤壁市人民政府撤回原审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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