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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中抚养人赡养人扶养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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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7 21: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灯心草 于 2016-10-27 21:09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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