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 赤老办发[2017]2号 关于提高高龄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场、开发区)民政办: 根据咸宁市老龄办《关于做好高龄津贴提标工作的通知》(咸老办发[2017]4号)文件精神,全市高龄津贴提标工作,已经列入2017年咸宁市政府工作报告十件实事之六,我办高度重视,切实履行为老服务职能,结合我市实际拿出具体提标方案,及时向市政府作好汇报,争取市政府支持,并予以落实,目前按照新的标准高龄津贴资金已纳入财政预算。这一惠老政策的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心,也受到了广大老年人的一致好评。 根据高龄津贴新的提标方案,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高龄津贴标准,新调整的标准为:80-89岁由30元/人月提高至60元/人月,90-99岁由50元/人月提高至100元/人月,100岁以上由200元/人月提高至300元/人月,请 各乡镇、办事处(场、开发区)民政办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并按照新的标准做好申报工作,申报过程中遇到政策有不清楚的地方请及时咨询市老龄办,咨询电话:0715-5354080。 特此通知 赤壁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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