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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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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9 11: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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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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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法规依据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2〕47号)、《咸宁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咸政办发〔2011〕78号)。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残疾人;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

      (三)申报条件、补贴标准及期限
       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依法为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用人单位,对其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四)申报资料
       公益性岗位补贴按月申请,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上月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等。

      (五)办理程序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可按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向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经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初审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六)受理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就业援助股     0715-5332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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