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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湖北十堰严查30家单位,4人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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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9 14:4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电焊作业无小事
安全防范需注意
任何一个小小的过失
都极有可能酿成大祸
01 近日,茅箭区消防救援大队在辖区检查时发现,某医院内一名工人何某正在进行电焊作业,作业现场火花四溅,稍有不慎将会点燃周边物品引发火灾。
消防人员现场核实电焊工人相关资质

消防监督员立刻上前阻止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的工人。根据《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何某的行为属于违规电焊作业。消防监督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何某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

02 近日,房县一养殖场房屋起火,经调查本次火灾原因系电焊工孙某在使用电焊切割钢梁支架时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焊渣滴落烧穿下方彩钢板,引燃彩钢板夹芯及下方可燃物所致。
违规动火操作现场实拍

经查,孙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引起火灾,房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孙某行政拘留十一日的行政处罚。
电焊工孙某(左三)被依法行政拘留

03 6月30日,郧阳区茶店镇一小区附近户外广告牌发生火灾,经调查发现,火灾原因为特种作业操作员何某在使用角磨机切割时,产生的火花引燃了户外广告牌上的广告布,导致火灾的发生。

火灾现场情况


在此次火灾中,王某作为施工现场负责人,在未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未将周围可燃物完全清理的情况下仍安排何某进行动火作业,涉嫌指示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特种作业操作员何某某因切割时操作不当导致火灾,涉嫌过失引发火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员决定给予王某、何某罚款人民币各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截至目前
全市消防救援队伍共检查
在建工地和单位30个
制止违规操作8处办理行政处罚4起

违规施工和违规电气焊作业
专项整治行动正在持续推进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电焊作为焊接作业的常见类型之一
属于动火作业
作业现场熔融的金属火花
会到处飞溅操作不慎极易引发火灾事故
特种作业人员请务必遵守法律法规
牢记电焊气割“十不准”
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一起来看看吧
来源:湖北消防、十堰消防
本帖最后由 赤壁消防119 于 2024-1-9 14:5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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