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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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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9-8-9 11:1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给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统称“在逃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逃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二、由于客观原因,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机关投案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案。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视为自动投案。

  三、在逃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四、在逃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在逃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在逃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惩处。任何人不得为在逃人员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交通工具,为其通风报信或者作假证明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知悉在逃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司法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员依法予以保护和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印)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
公安部(印)
2019年7月23日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希望全部在逃人员认清形势、抓住机会,放弃侥幸心理,主动投案自首。

  “言必信,行必果”,公安司法机关将坚决贯彻《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精神,严格兑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正告所有在逃人员,不要有任何的侥幸心理,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规劝所有在逃人员,从自己的亲人和家庭着想,从自身的前途命运着想,争取宽大处理,早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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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9 17:22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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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9-8-19 19:31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顶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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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9-8-16 09:41 | 只看该作者
把在逃人员的名单公布一下,说不定受众可以提供一些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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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9-8-13 16:01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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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9-8-13 07:20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出来混,迟早要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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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9-8-11 23:52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那个直播查酒驾跑路的开尼桑的人怎么样了?还没有捉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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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9-8-11 19:28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牢底坐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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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9-8-10 22:22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你特么想多了,赤壁看守所黑的一笔,跟武汉不能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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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9-8-10 09:50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坦白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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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9-8-10 09:21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监狱条件不差,符合条件的还逃什么?赶快悔过自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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