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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裤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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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人员钓鱼触电身亡,家属欲停尸供电政府找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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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发表于 2011-5-8 10:01 | 只看该作者
值得研究,


到底是那个的责任,是因为“公务”在身,还是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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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发表于 2011-5-8 10:05 | 只看该作者
        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特别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一款规定如下:“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表明,虽然我国民法有过错责任原则,但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致害人即使没有过错,依法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涉及的正是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电力方应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无过错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对高压电等高度危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案件,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不是一般侵权案件的过错责任原则。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高度危险作业人在为自己牟利益的同时,已经将他人置于一种潜在的危险中,如果受害人仅因一点过失就要付出生命或健康代价,还得不到赔偿,显然不符合立法要达到的公平公正目的。“以人为本”不仅是现代国际社会立法的理念,也是我国近年来立法、执法的新趋势,希望有关立法或执法机关尽快制定出更明确具体的规定,以结束目前此类案件判决混乱的局面。
    至于受害人是否在工作时间外出钓鱼?是否“因公”与本案应该无关吧!看来电力公司是难逃干系了!建议受害方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要有过激行为,说不定会扣个“被精神病”,“不明真相”,“扰乱社会秩序”的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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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发表于 2011-5-8 10:16 | 只看该作者
单位上钓鱼的没几个好东西,都是公款消费多死几个就好,那个不是开个车去装一尾箱鱼走,当然还是有个别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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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发表于 2011-5-8 11:05 | 只看该作者
乱来,老子家房子塌了也没得补。如果这都有补,老子也去政府去搞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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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发表于 2011-5-8 11:17 | 只看该作者
首先,表达对死者的哀悼,请家属节哀。
这个事情不好发表个人看法,生命诚可贵,还是不要做太危险的事情。
大家引以为戒,还有寻求赔偿的心理很正常,方法要适当。
顺便提醒大家,买份保险是很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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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发表于 2011-5-8 11:21 | 只看该作者
再钓鱼的同志钓鱼前先看看附近有电线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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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发表于 2011-5-8 11:28 | 只看该作者
自己不小心造成后果能怪谁啊,哎真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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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发表于 2011-5-8 12:15 | 只看该作者
死者家属我认识,看到评论我心里也不好受,大家还是安慰下。毕竟也不想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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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发表于 2011-5-8 12:41 | 只看该作者
真是瞎**搞,自己不小心怎么能怪人家高压线呢。不过我还是有点疑惑,钓鱼的钩子是导体,线和杆子应该是绝缘体嘛,怎么会发生触电事故呢?
不管怎么说,我们还是要对死者及其家属表示同情,毕竟死得冤枉啊,建议当地政府适当出点抚恤金慰问一下家属沉痛的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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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发表于 2011-5-8 12:47 | 只看该作者
应该在钓鱼群友中开展一次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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