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每天开心啊 于 2011-7-31 22:51 编辑
笔者去赤壁市自来水公司交纳水费,迟缴了几天,居然发现两张发票都显示收取了滞纳金。很难说水电部门受了多大的损失,但他们凭什么以滞纳金的形式获利呢?如图:
滞纳金,数额从每天千分之一点五至千分之十不等,滞纳金是一种对迟缴行为的惩罚,并且是一种重罚。问题是:这样做合法吗?
以下是我的一些看法:
一、如此规定使商品交易双方强者更强,弱者更弱。
水电等公用企业,在现实生活中处于垄断地位,往往是独此一家别无分店,没有特殊的理由谁愿违反合同来得罪他们,而冒断电、断水、停气等生活难以为继的危险呢?也就是说在两者关系中,这些企业是强势的,用户本身处于弱势地位:公用企业掌握有足够的手段迫使用户就范,对于用户来说,由于这些服务与其生活息息相关,也就不能得罪这些部门。可以说在这种商品交易中,用户与公用企业相比已处于一个非常不利的地位。
二、这种滞纳金的设置对交易双方没有实行对等赋权
滞纳金制度是极不合理的制度,不公平地加重了一方(用户)的义务。用户缴费不及时,多是工作忙、没时间上银行缴纳(各种缴费往往不在一个银行,且有时间限制)。此类消费往往发生在用户家里(都是家庭生活用的),为什么公用企业不到用户家里收费,而要用户跑银行呢?现实是公用单位怕麻烦不上门收费,要求用户跑银行,方便了自己的同时增加了用户的困难和风险(如来不及缴就要加收滞纳金)。
缴钱是用户的义务,那么收钱就应是这些企业的义务了。现实是却用户替公用企业做了事,不但不被感谢,稍有延迟还要受罚。用户真是做了冤大头。
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企业为何还知法犯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2708号 2004.11.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建设厅(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第三十条中“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和滞纳金”的规定删去。
四、政府对这样一些企业的违法行法为难道听之任之?公信何在?
供电供水供气等,说到底也是个商业行为,在商言商,应该用商业手段来调整。人们在商业活动中的违约,是两个平等主体间的事,政府应一体保护,不应厚此薄彼。垄断企业成为具有处罚权力的官商,背离了市场经济的宗旨。
所以笔者认为,企业收取滞纳金,是垄断行业官商化的体现,也是对弱者权利的一种轻视,更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的严重藐视,必须加以改正。国家提倡和谐社会,政府是否
能够为创造和谐社会为广大的爱国的无产阶级人民群众真正做些实事呢?我们翘首以待!!!
最后:为了赤壁市人民共同利益,强烈要求有关部门立即取消不合理霸王条款以及乱收费现象,还百姓一个健康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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