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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何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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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丁书记关注,赤壁市最为惨烈的车祸【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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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发表于 2011-8-14 22:10 | 只看该作者
以前认为只要去北京上访就能解决问题,但看了新闻黑监狱后 (专关上访的人) ,觉得没有说理的地方,有钱有权就有理,冷静下,想个最好的方法解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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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发表于 2011-8-14 22:14 | 只看该作者
哪些行为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一、以下8种行为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二、逃逸对事故责任的影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逃逸当事人的责任可以有以下几种认定结果:
    1、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当事人责任的场合,无论事故各方的实际责任如何,均推定逃逸方承担全部责;
    2、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双方均无责任,即意外事故,也要由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
    3、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逃逸方有安全违法行为或驾驶有错误,他方没有过错,逃逸方负全责;
    4、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双方均有责任,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
 三、哪些情况不构成肇事逃逸?
 除了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肇事逃逸外,交管部门还对哪些行为不构成肇事逃逸做出了规定:
 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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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楼主| 发表于 2011-8-14 22:17 | 只看该作者
赤马港电力 发表于 2011-8-14 21:45
如今的社会就是这样黑暗..................

悲哀、悲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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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发表于 2011-8-14 22:17 | 只看该作者
 律师支招:《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由此可见,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证据,必须进行质证,由法庭予以全面审查,才能决定是否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时,法院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对责任认定有异议的,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9条规定,法院可以将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调卷,由法院作出新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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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楼主| 发表于 2011-8-14 22:19 | 只看该作者
香如故8 发表于 2011-8-14 21:59

你的顶贴就是对正义最大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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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楼主| 发表于 2011-8-14 22:20 | 只看该作者
jj459349200 发表于 2011-8-14 21:54

你的顶贴就是对受害方最大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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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发表于 2011-8-14 22:20 | 只看该作者
类别
内容
时间限制
管辖权争议
事故管辖权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
机关
上级**部门应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各方
事后报警证据提交
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交
管部门处理的
事故证据从提出请求之日起10天内提交
检验鉴定
需要对当事人生理、精神、尸体、车速等检验鉴定的
应在勘验现场结速之日起5日内指派专业鉴定部门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时间
应在20日内完成,需延期的由设区市**交通部门批准可延长10日,超限的报省级**交通部门批准。
**交通部门得到检验鉴定结果后
应当在2日内将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
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3日内另行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机构重新检验鉴定并告之**交通部门
尸体处理
检验鉴定结束后应通知死者家属
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无名尸体
10日无人认领由县级以上**交通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
事故责任认定书
自勘查检验现场之日起
10日内作出
事故发生后逃逸的,自查获逃逸人或车辆之日起
10日内作出
不能查获的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10日内作出
对需要检验鉴定的从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
5日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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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发表于 2011-8-14 22:24 | 只看该作者
苍天有眼啊!
多行不义务自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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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发表于 2011-8-14 22:26 | 只看该作者
何为3 发表于 2011-8-14 18:44
非常感谢感谢

顶起来!!!!深切哀悼、强烈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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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楼主| 发表于 2011-8-14 22:28 | 只看该作者
童话故事 发表于 2011-8-14 22:10
以前认为只要去北京上访就能解决问题,但看了新闻黑监狱后 (专关上访的人) ,觉得没有说理的地方,有钱有权 ...

肇事方就是这样的人:把受害方的宽容和善良当做他们放纵的资本。
如果肇事方的态度和行为稍诚恳点,受害方也不会如此激愤
最气愤的是交警是明摆着的在压制受害方,而袒护肇事方,一些冲突和矛盾也是因交警的恶劣态度和行为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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