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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资讯] 摄影业服务规范---摄影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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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8-25 11:51 | |阅读模式


SB/T10438.1—2007
第1部分:摄影服务规范
1  范围
SB/T10438的本部分规定了摄影服务组织在服务场地、设施等方面应具备的条件,摄影服务流程,并对服务场地和用品的卫生、从业人员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摄影服务组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SB/T 10438.1-2007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9670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GB/T18204.1~18204.30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GB/T 19000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GB/T 19004.2  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要素第2部分:服务指南
WS 205  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摄影服务组织  photography service organization
运用照相机及相关器具,为顾客提供专业摄影和相关技能服务(如:化妆),及其服务过程的结果——照片,和其他相关产品的服务组织。
注:包括“摄影公司”、“照相馆”、“影楼”、“摄影社”、“摄影工作室”等。
3.2  感觉性质量  sensory quality
指以感觉器官作测量工具进行测试的质量特性。检验是靠比较来完成的。
4  服务场地、设施
4.1  服务场地
4.1.1  摄影服务组织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4.1.2  组织名称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字号牌匾的文字书写应规范醒目。
4.1.3  营业厅的布置应美观舒适,有文化艺术氛围。
4.1.4  品牌加盟连锁组织应使用统一标识,统一的橱窗陈列、样品展示和装饰,统一的工作人员服饰。
4.2  服务设施、设备
4.2.1  照相机应至少配备单镜头反光系列以上等级的相机一台。使用数码相机提供摄影服务的组织,照相机应配备单镜头反光系列、600万像素以上的数码相机,并配有不少于一台适用的电脑及专业软件。
注1:提供广告(商业)摄影、团体照摄影服务的组织,应配备有中、大画幅相机,或宽幅相机、长条转机、1000万像素以上数码相机,以满足顾客要求。
注2:仅提供证件照摄影服务组织除外。
4.2.2  摄影室应配备摄影服务适用灯具五只以上。
4.2.3  摄影室应配备与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布景、实景及道具。
4.2.4  提供涉及人像摄影服务(如:艺术人像摄影、婚纱摄影、时装摄影等)的组织,应配备单独隔离的更衣室;适合化妆造型需要的化妆台(区域),以及人像摄影服务所需的服装饰品等。
4.2.5  应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
5  摄影服务流程
5.1  摄影服务工作阶段
门市接待—→形象造型←→拍摄—→看样—→后期制作—→取件—→顾客意见分析改进
↑          ↑        ↑      ↑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因实际服务项目的不同(如:婚纱摄影与产品摄影、证件照拍摄等),服务阶段有所不同。
5.1.1  门市接待
营业员在接待顾客时,应介绍摄影服务组织的服务项目,通过展示样片、样本和样品,让顾客充分了解组织的服务能力,感受产品的样式、表现风格和质量,说明服务收费标准及合同格式条款。在顾客知情的情况下,签定服务合同,开具票据,收取应/预收款项。服务合同签定后,应建立顾客资料档案,以便沟通联络。
5.1.2  形象造型
化妆师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为顾客提供服务,服务的基本程序是:穿戴合适的服饰、化妆、梳理发型等。
5.1.3  拍摄
摄影师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为顾客提供拍摄服务。在提供顾客要求的人体摄影服务时,应谢绝与摄影无关人员入场。
5.1.4  看样
营业员应事先核对合同约定和服务内容的一致性。在看样中,营业员应协助顾客选片,办理顾客确认手续;征询顾客补充服务需求(如:加选、加印、加放等),展示样片、样本和样品,说明收费标准,开具票据,收取应收款项。确因服务存在缺陷,应主动向顾客道歉,建议重新为其提供服务,并约定重新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日期等事项。
5.1.5  后期制作
后期制作人员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加工制作。后期制作基本程序:影像整修(笔墨整修或电脑整修),美术设计,影调、色彩、反差调整,影像输出和装裱等。加工完成后的照片及相关产品,应符合规格尺寸;影像清晰,影调、色彩还原适合画面表现需要;裁切方正,装裱工整平服,无污渍;感觉性质量应接近或超过所展示的样片、样本水平。提供的相关产品,应与样品规格一致。
对于后期制作(照片输出)委托给外部组织的摄影服务组织,应实施“谁销售谁负责”。以确保发生不合格品时,顾客投诉和索赔的可追溯性。
5.1.6  取件
营业员应事先核对合同约定和服务内容的一致性。提交商品应与顾客当面清点验收。
确因商品存在缺陷,应主动向顾客道歉,建议重新为其制作。服务产品(如:底片、数字图像文件等)遗失,应予赔偿。
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赔偿应为“退一赔一”,定单中特别约定的按约定赔偿。
5.1.7  顾客意见分析和改进
摄影服务组织应在服务过程中,以及完成后,注意收集顾客的意见,并加以分析,不断改进,以提高顾客的满意度。
5.2  样片、样本和样品
由于摄影的质量特性中(如:影调、色彩的还原,审美特性等),不可能用仪器来测定,由视觉感觉来判断。摄影服务组织在服务中,除了在签定合同时,充分阐明可定量服务要求外,应采取展示能代表摄影服务组织服务能力和工艺水平的样片、样本和样品的方法反映产品特性。样片、样本应由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内部人员(摄影师、化妆师)完成,不得从组织外部获取。
注:样片、样本和样品是为顾客服务的依据,具有不可替代性。部分提供外部获取的样片、样本,将被认为是误导和欺诈顾客;不能提供服务组织内部完成的样片、样本,将被认定为无提供该项服务的资格。
6  服务场所卫生要求
6.1  服务场所应有机械通风设备。有空调装置的服务场所,新风量不低于20立方米/(小时·人),进风口应远离污染源。
6.2  服务场所内应清洁整齐,垃圾日产日清。
6.3  服务场所禁止吸烟。
6.4  大中型摄影服务场所宜设顾客卫生间。卫生间应有良好通风排气装置,做到清洁、无异味。
7  用品卫生要求
7.1 卫生要求
服务场所供顾客使用的用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卫生标准,经清洗消毒后,各类物品需达到的卫生要求如下:
· 服饰应达到清洁整齐,无污渍、破损、毛发,不得检出大肠菌群。
· 美肤美发美甲工具应达到表面清洁,无污渍、异味,不得检出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
· 与皮肤接触的其他用品应达到表面清洁,无污渍、异味,不得检出大肠菌群。
7.2  采样检验方法
本章的监测检验方法应按GB/T 18204.118204.30《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执行。
8  从业人员要求
8.1  摄影师
8.1.1  应具有合法的职业资格证书。
8.1.2  应能提供由其本人完成的,与其摄影服务项目相关的摄影作品样本。
8.2  化妆师
8.2.1  应具有合法的职业资格证书。
8.2.2  应能提供由其本人完成的化装造型效果照片样本。
8.2.3  应持有县级以上卫生部门签发的《健康证》。
8.3  营业员
8.3.1  应具有合法的职业资格证书。
8.3.2  应具备沟通能力与摄影技艺基本知识。
8.4  从业人员服务基本要求
8.4.1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8.4.2  仪表仪容应端庄、大方、整洁,应挂牌服务。
8.4.3  表情应自然、和蔼、亲切,提倡微笑服务。
8.4.4  举止应文明、端庄、主动。
8.4.5  语言应文明礼貌,简明清晰,提倡讲普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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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8-25 11:54 |
严格的要求,最好的服务。
3
发表于 2011-8-25 12:30 |
友情顶贴~
4
发表于 2011-8-26 12:34 |
有这爱好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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