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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男方不让女方探望孩子,可以争夺抚养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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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发表于 2012-2-1 12:36 | 只看该作者
你们协议离婚的,那孩子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你出钱了吗?
如果没有,你想想自己有资格把孩子带出去玩吗?当然,探视权你还是有的
要是我也不愿意,应为你孩子的爸爸肯定要再婚,孩子以后的一切开支都需要他的新妈妈来承担一部分,你老是跑来,一分钱不出算那门子事哦,你有尽到一个亲身母亲的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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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2012-2-1 14:30 | 只看该作者
探视权的定义


    探视权是指法庭授予无生活监护权的父母一方的、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法庭审理案件后认为进行探视会严重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时,才会拒绝授予无生活监护的父母一方探视权。《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关于探视权的问题>>


婚姻法 探视权
离婚子女探视权
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
    新修订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立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视权强制执行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因此,《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协议离婚探视权问题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
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当事人在起草离婚协议时,对于探视权往往这样书写:
    1、双方婚生女/子 ( 年 月 日出生)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 X 元,直到独立生活止。
    2、男方每月享有两次探视权,在每个月的单周六,根据女儿的意愿,在协议的地点探视女儿。遇有特殊情况,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约定。 双方也可以约定由另一方将孩子周五接走,周六或周日送回。
    在此,婚姻家庭专业律师给当事人的意见是:
    1、不妨再具体明确一下接送的具体地点和方式,避免不必要的争端;
    2、可以约定孩子十周岁以上后,具体探视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
    3、关于第一条抚养费的支付,最好是约定每个月支付费用的时间和方式。
    4、独立生活一般情况下仅指孩子成年即18岁,关于大学期间父母双方是否资助孩子上学,各资助多少,双方也可以进行约定,避免后续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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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子哥 + 10 解释得非常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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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楼主| 发表于 2012-2-3 21:11 | 只看该作者
慧子哥 发表于 2012-2-1 12:36
你们协议离婚的,那孩子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你出钱了吗?
如果没有,你想想自己有资格把孩子带出去玩 ...

首先你要明白,我们是协议离婚,不是我不出生活费,孩子的面都见不到。怎么出,这个事又谈何商量
一个字不让你见。要我与娃断绝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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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2012-2-3 21:19 | 只看该作者
赤壁婕婕 发表于 2011-11-11 19:09
我也要離婚了,還不知道小孩要哪門搞,舍不得了,我一個人辛苦帶到那麼大

围城中有一句话,叫做“围在城外的人想进去,城里的人想出来,婚姻也罢,事业也罢,人生的愿望大都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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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2012-2-3 21:21 | 只看该作者
亿度 发表于 2011-11-12 22:00
婚姻是要靠双方一起维护的,法律保障不了婚姻的长久和美满

真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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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012-2-3 21:28 | 只看该作者
沟通、和解是第一要据!探视权与抚养权有别,这个田律师可详解。不让见可诉得探视权,执行是个问题。即便一次、二次勉强成功,三次、四次……那个还有耐心理,你都嫌烦是吧?做人总有很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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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经验 +8 收起 理由
田律师 + 8 很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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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2012-2-4 13:0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田律师 于 2012-2-4 13:05 编辑
一直很安静123 发表于 2012-2-3 21:11
首先你要明白,我们是协议离婚,不是我不出生活费,孩子的面都见不到。怎么出,这个事又谈何商量
一个字 ...


重要的是在于双方之间的沟通与协调,虽然说夫妻关系解除了,但毕竟还有一个共同的”财产“---孩子。今后还要见面,孩子长大成人了,双方也要见面,时日很长啊。放下已经过去了的恩恩怨怨。为了孩子的健康心理,建议好好商议,商量好探视的时间与地点。互相体谅,是可以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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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发表于 2012-5-29 23:37 | 只看该作者
你想知道楼主,你的抚养权争到了吗?因为我也想争,还知道怎么办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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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发表于 2013-1-13 11:19 | 只看该作者
先沟通吧,我相信孩子他爸更希望小孩能得到更多妈妈的关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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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发表于 2013-1-13 11:22 | 只看该作者
男方的妈妈没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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