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陆水湖风景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陆水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将开展“乱建、乱挖、乱填、乱伐、乱捕”综合整治行动,打击破坏陆水湖风景区森林、水土、渔业资源环境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风景名胜区条例》以及《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办法》和《湖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禁止在陆水湖风景区控制范围内未经批准乱建房屋。凡需在陆水湖风景区内新建、拆旧重建和旧房改造的个人或集体,必须经陆水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审核,依法依规办理审批手续。 违反上述规定的,陆水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将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禁止在陆水湖风景区控制范围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挖沙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陆水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将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禁止未经审核批准在陆水湖进行拦汊、填湖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陆水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将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禁止在陆水湖风景区控制范围内砍伐林木、攀折花木、毁林垦荒、毁坏古树名木、滥挖野生植物、捕杀野生动物。确需在陆水湖风景名胜区内间伐林木和开荒造林的,应经陆水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审核,依法依规办理审批手续。 违反上述规定,陆水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将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办法》第六条和《湖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停止破坏活动,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禁止在陆水湖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或禁用的渔具、网具进行捕捞。 违反上述规定的,陆水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禁止在陆水湖无养殖证从事养殖生产,无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 违反上述规定的,陆水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将根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无证养殖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证擅自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陆水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将根据情节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 举报电话:0715——5367538 本通告自二〇一二年三月十日起实施。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