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叫李贻明,是赤壁市神山镇西湖村九组村民,今年60岁。我要反映的问题是,赤壁市法院偏护被告一方,判决不公一事。 2010年7月和8月,马狮湖渔场的承包主神山镇村民黄传龙两次故意开闸泄洪,造成我家拦湖养殖面积100余亩的水产品全部被洪水冲跑,损失达97万元。此案经神山派出所、神山镇人民政府调查处理未果。无奈之下,2010年9月,我将黄传龙起诉至赤壁市人民法院,法官经过长时间调查之后,于2011年11月6日做出了判决,虽然我胜诉了,但法院的判决令人匪夷所思,(附:民事判决书(2011)赤民初字第5号) 判决黄传龙赔偿我经济损失10000元;而案件受理费13500元,黄传龙只负担50元,另外13450元要我承担。 我万万没想到会是这样的结果,当我拿到判决时,我欲哭无泪,我不但一分钱的赔偿也没拿到,反而还要倒贴13450的诉讼费。我属胜诉方,为何还要我承担13450元诉讼费用?而黄传龙仅付50元,我不知这条法律规定出自哪里? 在本案中,黄传龙擅自改建水闸,并未取得水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与登记,也就是说,黄传龙改建和使用水闸是非法的。水利部200年6月26日颁布实施的水建管【2005】263号法规《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法官却视而不见。 2010年7月11日和8月20日,黄传龙两次擅自开闸泄洪没有合法的手续和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4条规定,解释具体细致明确,且规定防汛指挥部是唯一有权下达泄洪指定的部门,县、镇、村三级政府无权下达泄洪指令,法官对此明确规定,却置若罔闻。 2010年,我承包的水域里,存鱼长势喜人,当时最大的鱼有7公斤重,眼看丰收在望,谁料到黄传龙蓄意抬高水位,突然开闸泄洪冲湖,我辛苦劳作一年的丰收成果顷刻之间变得荡然无存,总计达97万元,飞来的横祸,我不仅没有脱贫,还被背上了几十万元的沉重债务。我求助于法律的保护,却给了我一个欲哭无泪的判决。 黄传龙一家本是神山镇一带的渔霸,他的两个儿子黄道胜、黄道勇曾因欺行霸市,故意伤害罪被二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他的一家所作所为,种种恶行,当地人敢怒不敢言,曾有数人多次多年上访告状,但都不了了之。难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在赤壁市是专门为黄传龙这种人设的吗? 此次法院如此判决,我实在是忍无可忍,我将用自己的生命来捍卫我的合法利益。我坚信上级政府一定会公平解决。 上访人 :李贻明 电话 :13872175329 201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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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版主与案件双方当事人无任何关联; 2,仅就网友李贻明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并且仅代表本版主的观点,供这位网友参考。
一,赤壁市人民法院(2011)赤民初字第5号判决书确认的基本事实:
从判决结果来看,即判令黄某某赔偿原告李贻明的经济损失10000元,可以确认被告黄某某存在有侵权的事实,行为上存有过错,故依法要承担侵权责任。 二,关于原告李贻明主张的要求被告黄某某赔偿经济损失97万元诉讼请求问题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原告李贻明要求被告黄某某赔偿经济损失97万元,有依法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来确认自己的经济损失是97万元。 因为网友李贻明没有公布判决书的全文以及自己是否向法院提供了97万元损失的相关证据。 网友李贻明诉讼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最主要最关键的是网友李贻明是否拿出了确凿证据来证实自己确实损失了97万元?法院评判类似的侵权赔偿案件,往往是依据相关职能部门的评估鉴定结论书来作为评判定论的依据。 比如交通事故的伤者伤情鉴定,就必须要有司法鉴定书的鉴定结论; 相邻纠纷的采光权需要相关的司法鉴定机构对采光日照作出评析的鉴定结论; 楼上住户漏水到楼下的住户,造成楼下住户的房内装饰受损,亦需要鉴定机构作出评估。。。。。 所以,网友李贻明主张的97万元的经济损失如果有相关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作出了鉴定评估其损失是97万元,则法院就会依据该鉴定书依法判决被告予以赔偿,如果评估的损失只有10000元,则法院只能支持10000元,余下的96万元则不予支持。 三,关于法院诉讼费用13500元的问题 法院的诉讼费计算是依据国务院的收费标准予以计算的,标的额10000元以下是50元;而民事判决书计算的诉讼费用是以网友李贻明主张的97万元予以计算的总额。因此,判决被告黄某某承担10000元损失时,被告需要负担诉讼费50元;而没有得到法院支持的96万元的诉讼费用就只能由原告李贻明来负担13450。 比如,在一些人身损害诉讼案件当中,当事人往往提出10万或者几十万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而法院如果支持3万元,则余下的没有得到支持部分数额的诉讼费用就只能主张者自行负担了。
田律师点评: 网友李贻明的97万元的诉求能否的到法院的支持与认定,关键是否有相关的证据来予以支持。如果网友没有相关证据来证实自己的诉求,那只能是上述判决结果。 对于判决书不服的,网友李贻明可以依法提起上诉,关于上诉费,如果网友能够提供相关困难证明,可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缓缴。 最后,对于网友李贻明这种表达自己不服法院判决的方式是值得商榷的,因为这种方式非常容易引起很多不明真相网友对司法机关的责难与漫骂,增加对于司法裁判公正与否的质疑与不信任感。 如同先前网友喻艺涛的相关帖子,在自己对法律规定不能完全理解的情形下,发布侮辱诽谤他人的帖子,在毫无证据情况下肆意揣测法官和保险公司勾结。。。。。。结果网友的跟帖回复是不堪目睹。 所以,建议网友李贻明理性维权。,依法维权。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而是需要每位公民树立起学法守法崇法的法治信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