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把各级各类学校都考虑进去的时候,却把最为基础的学前教育割裂出来,幼儿教师不能享受到这份待遇。幼教界教师对此反响十分强烈,大家感到了不公平与不理解。这个问题很大程度地挫伤了幼儿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对幼儿园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问题若不妥善解决,势必会对幼儿园今后各项工作的开展以及今后教师队伍的稳定等方面都产生不良的连锁效应,对教育的整体良性发展带来新的不和谐因素。为此,希望政府能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相关条款,为幼儿教师落实绩效工资待遇。
我认为,落实幼儿园教师绩效工资主要有3个理由。
第一,幼儿教师是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定义的以法律形式确定的合法的教师,应该享受到与其他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条指出:“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第四十条之第(三)款指出:“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由此可见,幼儿园教师同样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约束,幼儿教师拥有合法的教师地位与身份,完全享有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把幼儿教师与中小学教师割裂开来分别对待是不合适的。
第二,学前教育的地位和幼儿教师的合法权利历来受国家承认与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七条明确了“国家实行的是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十部委办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文,第五条第20款指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由此看来,无论是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定义,还是长期以来幼儿教师执行的职务职称评定、工资标准等,学前教育与中小学教育有着相同的地位与作用,幼儿教师属于“中小学教师”系列范围并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在职务职称、工资等方面的同等标准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
第三,学前教育是我国学校教育重要的组成部分,学前教育的稳定发展,是教育全面发展的需要,更符合教育平衡、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由于众所周知的“幼儿园市场化”问题影响的原因,不少幼儿园一度在动荡与不安中艰难前行,这期间各幼儿园均有不少骨干教师在潜在的危机中纷纷流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的稳定性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现在,如果绩效工资的发放再把幼儿教师排除在外,势必会让幼儿教师感到流向中小学是正确的选择,而从事幼儿教育则有一种无奈,更谈不上爱岗敬业了。我认为,只有使学前教育与初等教育、高等教育一样得到重视和发展,才是教育的全面的完整的发展。幼儿园经过长期努力创造出来的良好局面能否持续下去,取决于幼儿教师,教师是立园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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