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GA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5条第1款),并对拘留处罚主体作出明确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GA局、GA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GA机关裁决(第111条)。实施条例根据我国目前交通管理现状及现实需要,对GA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作了具体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GA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GA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GA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GA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第109条1款)。随着我国经济迅猛发展,物流、人流激增,人们出行的范围不断扩大,频率也大大加快,GA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非本辖区的机动车违法行为的数量也迅速增长。为保证违法行为得到迅速、及时处理,实施条例规定:GA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没有当场处罚的,可以由机动车登记地的GA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第109条第2款)。 另外,根据我国目前高速公路管理现状及现实需要,实施条例规定: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GA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GA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GA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第85条第2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