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田律师 于 2013-3-18 21:13 编辑
赤壁人1226 发表于 2013-3-18 18:08
买房前的效果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给购房户的楼书等图文资料的内容符合《解释》规定中要约情形的,应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