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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钱丫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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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报料] “永邦医院事件”业主讨说法,“信访哥”说医院冒得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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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发表于 2013-3-18 20:27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想了又想,这个事不是大事,失望了,报告,有件屁大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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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发表于 2013-3-18 20:50 | 只看该作者
家乡的陆水河 发表于 2013-3-18 14:40
你就是一个托,还小区住户呢,上午的事情,你搞清楚了吗,在这里胡说八道的,哪个打、砸消防设施了, ...

当初建房子的时候好像是没看到化粪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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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发表于 2013-3-18 21:01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smjmlove 发表于 2013-3-18 17:54
办医院还不好吗,永邦的人更方便了。搞不懂!

你是重病缠身还是瘫了,你那么要方便不晓得在医院买间病房住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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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发表于 2013-3-18 21:05 | 只看该作者
永邦人好样的!我们不主动惹事,我们只是正当维护我们的权益,无良开发商卖房前说的是下面开超市,现在却要开医院,不顾业主的权益与生存环竟,坚决抵制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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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发表于 2013-3-18 21:09 | 只看该作者
把东西发到我,我帮你们发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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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发表于 2013-3-18 21:1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田律师 于 2013-3-18 21:13 编辑
赤壁人1226 发表于 2013-3-18 18:08
买房前的效果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给购房户的楼书等图文资料的内容符合《解释》规定中要约情形的,应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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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发表于 2013-3-18 21:14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我们都是赤壁人,是被永邦开发商欺骗、被开医院者欺瞒,是正当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永邦业主,并不是你们所谓的"永邦人"。我们不想拥有这样的称号。现在居然有人想借我们无辜的业主夸大此次维权事件,混淆视听,妖言惑众来污蔑我们。这样的人天理难容,或者更本就不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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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发表于 2013-3-18 21:15 | 只看该作者
楼主留个联系方式啊,搞到湖北经视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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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发表于 2013-3-18 21:18 | 只看该作者
上湖北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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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发表于 2013-3-18 21:19 | 只看该作者
关注事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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