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邦小区业主权利被侵犯不是第一次了,我在这里说两个:
一、开发商将康桥一号楼的第一、二、三层卖给了私人办幼儿园,连同该楼前面的一大片空地,现被该幼儿园用铁栅栏围起来用作其室外活动场所。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二、永邦停车位紧张,很多业主将汽车停在小区道路上。小区物业便根据停车时间收取了停车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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