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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赤壁人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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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永邦小区全体业主向环保局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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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5 12:35 | 只看该作者
永邦的物业管理确实很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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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00:2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田律师 于 2013-4-6 00:35 编辑

依法维权,遵守法律规定,不能实施聚众上访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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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发表于 2013-4-10 22:07 | 只看该作者
什么时候把晨鸣请走了,那才真是大功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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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发表于 2013-5-26 18:49 | 只看该作者
真的不可以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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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6 20:07 | 只看该作者
田律师 发表于 2013-4-6 00:22
依法维权,遵守法律规定,不能实施聚众上访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即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必须是“情节严重”,导致工作“无法进行”,二者必须同时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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