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影视家协会章程】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50至100人以内,设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人以上时,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本会常设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设主席1人、常务副主席3人、副主席3人、秘书长1人。设监事会,监事2人。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6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席委托常务副主席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人数在30人以上时,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常务理事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2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理事等职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何职务在任职期间如出现不能正常工作的应予立即改选);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或选任制,由理事会决定。秘书长和主席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产生。主席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如实行选任制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享有对其的选举或者罢免权。如实行聘任制,理事会享有对其聘任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主席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会主席、副主席、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聘任制秘书长例外。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对本会的发展作出近期和长期的规划。
第三十五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算;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负责本会文秘工作。
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聘任制秘书长为列席。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 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主席、副主席、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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