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是可恶,蓄意以非正当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是可鄙,数额大者甚至会构成盗窃罪,但公众发现后不是将其扭送到GA机关,让司法机关量刑处置;而是群情激愤,自作主张,剥去该女子的衣服,使其裸于众目睽睽的闹市,就正当吗?个人的违法是违法,集体的作恶就可以逍遥法外吗?道德评判从来是一种强大的扬善抑恶的舆论力量,但不能,也不应该替代法律。即以此例而言,当众扒光衣服,由于侵犯作案者的身体隐私,使得此举中包含的正义成分得到了消解,并且难逃“借机窥看女人隐私部位”之嫌。虽说小偷的人格不算高尚,但参与此“义举”的群众又何尝不堪称卑劣和猥琐?如此“惩治”,使得惩治者自己都会陷入舆论漩涡,不能不认作是一种尴尬。
看看女小偷光洁背部歪歪斜斜的“我是小偷”字体,怎么看都与这个辚辚前行的时代不相协调。虽说当下民生维艰,民众对财物的珍惜、对小偷的痛恨容易更加一层,但越俎代庖、非正当道德施暴,仍需警惕和戒绝。
■律师说法
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万里:市民抓小偷,本属好事。但抓住小偷后不报警而采取私自体罚,就属违法行为。本案中,市民暴打小偷,已触犯治安管理条例;不仅如此,市民还在公众场合公然侮辱女小偷的人格,且情节严重,已触犯刑律,构成侮辱罪。但侮辱罪属“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故女小偷需自己向法院提起状告市民涉嫌犯罪的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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