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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为避2万元税签署阴阳合同 惹出28万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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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6-21 19: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海宁法院的陈法官遇到了个蛮有意思的案子。  案子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二手房交易时,为了避税,买卖双方签了两份“阴阳合同”;“官方合同”上的总价,做低了28万。这样可以少缴2万多元的税。
  按理说,买方、卖方、中介暗落落弄好,神不知鬼不觉;可这案子的麻烦就出在,“阴阳合同”上的28万元差价,卖房者说购房者到现在还没给!
  此时,距离他们过户交房已经一年多了。
  陈法官说,他做了25年法官,“阴阳合同“听说过不少,闹上法庭的还是第一次遇到。
  房子过户一年多了
  买家突然收到传票,说钱没付完
  殷某夫妇,江苏人,在海宁工作生活。
  今年3月,他们意外收到了一张海宁法院的传票。
  原告是他们现在所住房子的前房主庞某夫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殷某夫妇立即支付购房余款28万元,并支付17500元利息。
  殷某夫妇懵了:“88万元总价,我们一分不少付清,过户交房都办好了一年多了,怎么现在说28万元没付?”
  殷某夫妇想找当初签合同的房产中介做个证。
  意外的是,这家房产中介也被庞某夫妇告了,他们要求中介对28万元购房余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缘起“阴阳合同”
  就是为了省2万多的税
  事情的缘起,还要从去年1月说起。
  当时,殷某夫妇打算买房,通过中介看中了海宁市区一套128平米的二手房,说是二手,其实是个未满5年的毛坯新房,而房东,就是庞某夫妇。
  双方一番讨价还价后,88万元总价成交。去年1月14日,双方签订了总价88万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考虑到88万元房款要缴不少税,双方又另外签订了一份总价60万元的对外合同。
  去年1月17日,他们办理过户手续,向税务部门出具了售价60万元的“阳合同”,果然少缴了2万多元税。(记者找嘉兴的二手房中介经纪人算了笔账,未满五年的二手房,要交5.6%的营业税、1%的个人所得税、首套房1.5%的契税,相比88万总价,按60万总价算的话,可节省22680元税费,如果二套房则更多,契税要3%。)
  去年2月6日,顺利交房,殷某夫妇拿到了钥匙。
  本是皆大欢喜的事,没想到一年后,双方又为28万元差价到底有没有付纠缠不清。法庭上两边吵得面红耳赤:
  “你真是睁眼说瞎话”
  庭审当天,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诉讼。
  钱到底付没付,法庭上,两个40岁出头的男人争得面红耳赤。
  庞某夫妇在诉状中提到,“截止到交房当天,殷某夫妇一共才支付了购房款60万元,为了避免歧义,双方又在中介所对未付清的28万元进行确认,由殷某夫妇出具一份书面凭证,并由中介对该笔款项进行担保。”
  庞某说,殷某夫妇一直未付这28万元,“打过电话的、也给中介打过电话,但他们都没接,故意避开我。”
  为证明自己主张,原告还向法庭递交了两份购房合同以及该份书面凭证。
  被告殷某夫妇大呼其冤,“2012年1月16日前,我们共支付房款35万元,其中5万元是定金;1月17日过户当天,我们支付了50万房款;2月6日交房又支付了3万元。明明全部付清了啊!”
  他们也向法庭递交了银行取款凭证、转账凭条、房产买卖契约等证据。
  其实双方的主要争议很集中,就是1月17日,殷某夫妇到底是支付了50万元还是22万元。
  庞某夫妇说,那天他们说房子要贷款的,只支付了22万元,28万元余款要等抵押贷款办理完后再支付。
  “你真是睁眼说瞎话啊!当时还是你陪我去取钱的!”殷某听不下去了,大声打断。
  当天的银行取款凭证上,殷某确实取了53万元。
  “再说了,我收到传票后去了解过你,你在法院还有过几个案件,欠了人家近20万,这么缺钱,怎么可能一年后才向我要?”殷某越说越气。
  房产中介辩称,当天出具的书面凭证只是对28万元的情况说明,“里面写明,如果过户后,买卖双方对这28万元差价有分歧,我们负责解释说明。“
  中介称,过户当天殷某夫妇确实支付了50万元。
  庭审上,中介还向法庭提交了一组通话明细,证明从2012年10月到今年3月份,房屋交易完成后,中介从未收到过原告催讨房款的电话;殷某夫妇也提供了一份电话清单,证明房屋交付后,原告方一直没有联系殷某夫妇。
  法庭没支持卖家:
  “原告的诉讼很多不合常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方的多项主张有违常理。
  “庞某夫妇怎么会同意殷某夫妇在拖欠28万元的情况下办理过户手续?在明知殷某取出53万元的前提下会只收取22万元?中介怎么可能为28万元的欠款提供担保?为何庞某夫妇时隔一年多才一起诉讼?……”陈法官举了很多不合常理的点。
  陈法官说,有点遗憾的是,当时的收条,被殷某不慎遗失了。
  “如果真的欠了28万元,欠条可以写得很明确,白纸黑字,谁欠谁、多少钱、归还时间等。”陈法官说,债权债务本来就可以很明确,“其实,购房者和中介只要稍微仔细点,就可以避免现在这种情况。”
  “被告虽然已不能提供原告已收取房款的依据,但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分析,原、被告双方已履行了该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过户和交房手续。”最终,海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殷某夫妇觉得自己很受伤,已经向海宁检察院报案,称庞某夫妇是恶意诉讼,但据记者了解,目前还未立案。 (本报通讯员 海薇 陈强 本报驻嘉兴记者 黄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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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6-21 19:46 | 只看该作者
{:soso_e113:}{:soso_e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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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21 20:24 | 只看该作者
赤壁花卉种植户 发表于 2013-6-21 19:46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这样的阴阳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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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3-7-25 10:15 | 只看该作者
被告可以反告原告污蔑罪,还可以向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用,是吧?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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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28 20:34 | 只看该作者
紫阳之星 发表于 2013-7-25 10:15
被告可以反告原告污蔑罪,还可以向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用,是吧?田律师

可以主张,但是否得到支持要看法院的裁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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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7-29 07:56 | 只看该作者
田律师 发表于 2013-7-28 20:34
可以主张,但是否得到支持要看法院的裁决了

嗯嗯,这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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