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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事件:改名换姓23年 灭门案凶手被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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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7-29 12: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阅读提示:7月26日,太康警方终于将霍中营抓捕归案,这桩发生于23年前的灭门惨案最终告破——1990年,因为一场婚姻纠纷,太康男子霍中营连刺7人,造成6人当场死亡,另外一人抢救无效死亡。昨日,大河报记者奔赴太康,采访了这桩灭门惨案23年追凶的前后经过。
                        原标题:改名换姓23年 灭门案凶手被挖出
     男女私订终身,埋下“灭门”祸根
     1990年春节刚过,太康县杨庙乡杨庙村23岁的张东,与本村20岁的漂亮姑娘霍花坠入了爱河。林荫小道,花前月下,两人时常卿卿我我,山盟海誓。
     但是,在父母的包办下,霍花18岁时就与他人订了婚。“霍花的父母、兄长都是顾脸面的人,认为霍花已与他人订婚,就不能再和其他小伙交往,免得风言风语。再说,张家为人强势,本村人对其颇有微词,霍家坚决反对这桩婚事。为此,双方家人多次发生摩擦。”
不过,坠入爱河的霍花并未听从家人的安排。1990年5月2日,霍花瞒着家人偷偷与张东办理了结婚手续,从此再没回过娘家。张东的家人怕霍家人知道后闹事,便把霍花转移到其亲戚家居住,张、霍两人过起了男耕女织的恩爱生活。
      昨日,一办案民警对大河报记者说,这桩“包办婚姻”和“正常恋爱”之间的矛盾纠葛,最终埋下了祸根。
     手持一把短剑,制造“灭门”惨案
     虽然偷偷结了婚,但日子过得并不平静。霍家找不到女儿,多次到张家要人,双方发生争吵,矛盾逐步升级。
     1990年6月16日,处于炎炎夏日的太康县杨庙乡杨庙村热气逼人。这天上午,张东和叔叔张旗像往常一样,在村西农田里干活。霍家兄弟在“大哥”霍中营的带领下直奔田间,与张家人发生厮打。打斗中,霍中营跑到路边,从自行车上抽出一把事先准备好的短剑,朝着张旗就是一剑,张旗应声倒地,当场死亡。但霍家人并未就此收手,“老二”霍二营上前一个绊腿,将张东打翻在地,霍中营一个箭步冲了上去,连刺数剑,张东当场毙命。
    “杀完恁!叫恁张家一个男人都不留!”连杀两人的霍中营随后手持短剑返回村里,途中遇到了张东的大伯张义,便上前将其刺死。张东的父亲闻讯赶来,看到霍中营满身是血,转身就跑。霍中营飞奔追赶,一剑刺中其后背,张父也当场死亡。
      着了魔的霍中营在村里四处寻找张东的亲人。接着,他又遇到了张东的婶子和三个孩子张铁(10岁)、张钢(8岁)、张金(1岁6个月)。孩子的母亲哭着向他磕头求饶:“你就行行好吧,给张家留个根吧!”霍中营一脚将其踢开,“噗——噗——”两剑将张钢、张金当场刺死,又一剑将张铁刺成重伤。后来,张铁也因抢救无效死亡。
     得知张家还有一个12岁的孩子,霍中营掂着血剑在村里转了一圈没找到,随后便扬长而去。
     改名换姓23年,水泥车上被抓获
    “6·16”特大杀人案发生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指示GA机关全力缉拿凶手。专案组迅速成立,连夜开展工作,很快将参与作案的霍二营、霍三营和包庇者霍伟抓获,三人于1993年被当地法院分别判处15年、7年、3年有期徒刑。
     但是,主犯霍中营畏罪潜逃,下落不明,如同人间蒸发,从不向家里打电话,也不和亲戚朋友联系。多年来,多支抓捕队伍踏遍全国各地均无功而返,此案成为太康县GA局的一块心病。23年中,对霍中营的抓捕是太康县GA局刑侦大队进行案件研讨的一个重要议程。
      2011年,在GA部部署“清网行动”期间,太康县GA局对该案做了大量侦查工作后,再次展开抓捕工作,但最终在行动期间仍未将其抓获。
    “虽然‘清网行动’结束了,但对霍中营的抓捕并没有停止。”昨日,太康县GA局党委委员、太康县刑警大队大队长王之栋对大河报记者说。
     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一个月前,太康警方获取了一条重要线索:霍中营潜逃前,和妻子张丽生有一女儿小惠,1993年春节后,张丽突然失踪,如今,长大成人的小惠已嫁为人妻,和丈夫常年在浙江绍兴等地打工。
    民警秘密排查发现,有个自称其弟、叫“李飞”的男孩多次来绍兴找过小惠。经查,男孩是焦作市人。于是,一路抓捕组立即赶到焦作,在当地GA的配合下,找到了焦作市山阳区百间房乡的“李飞”。经进一步深入侦查,与“李飞”交往密切的中年女性进入警方视线。经核实,此人正是失踪20年的霍中营之妻张丽。接下来,与张丽共同生活的中年男子“李明”被警方挖了出来。几路抓捕组迅速移师焦作,很快确定“李明”就是潜逃了23年的特大杀人案逃犯霍中营。
    7月17日上午11时许,“李明”出现在焦作市区影视路一辆行驶的水泥货车上,焦作市GA局山阳分局派出刑警、交警等50余名,出动警车10余辆,与太康专案组民警一起,在影视城附近对该货车进行了围堵,化名“李明”的霍中营被当场拿获。
据霍中营交代,近几年,他在焦作一家水泥厂打工,每天靠装卸水泥为生,上班匆匆忙忙,下班立即回家,从不和别人交往,整天过着担惊受怕的日子……
    经审讯,霍中营已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记者于扬 实习生王慧星 通讯员王济群 文图)
(文中除霍中营外其他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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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3-7-29 12:0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田律师 于 2013-7-29 13:14 编辑

连杀七人,人性泯灭。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逃亡23年,难逃法网。

死者的在天之灵可以安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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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主| 发表于 2013-7-29 12:12 | 只看该作者
新华每日电讯:原标题:地方政府有责任化解社会戾气

宋常青

几乎每隔一段时间,都会出现一些刺痛我们神经的突发事件。那些当然都是非常极端的个案,但透过这些事件我们能隐约地感到,当前社会人们的心态已出现微妙的变化,很多人都变得更加敏感和易怒。对此,很多媒体评论都认为,个人的遭遇不能成为报复社会、戕害他人的理由,危害公共安全更需受到严厉谴责。但在我看来,仅有针对个人的批评和谴责,并不能阻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只有找到并铲除产生此类事件的土壤,才能让社会氛围回归正常。

每个社会多少都会有一些不稳定因素,但这些“负能量”一再以非常极端的形式呈现,只能说明我们当前的社会治理存在很多棘手的矛盾。事实也确实如此,社会转型期让一些人成为了“失意者”,如果对这些人缺乏有效的引导,报复社会的极端事件必然会一而再地出现,最终也会进一步激化全社会的戾气。

化解社会戾气,基层地方政府可以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事实上,各级政府近几年在降低社会风险方面,已经进行矛盾排摸、领导干部接访等形式的探索,但很多举措都没有抓住核心问题,在执行过程中都变成了短期行为,很难取得长期成效。这启示我们,基层政府部门在消除社会戾气方面,要“治标”更要“治本”。

广大基层干部首先要意识到,社会暴戾之气的增加,与地方政府的表现其实是有一定联系的。因此,要化解社会戾气,在处理社会矛盾时,不能只考虑官员的政绩,也不能只追求表面上的稳定,更不能动不动就违规使用公权力。基层干部要明白,很多问题都是绕不开、躲不过的,与其掩盖矛盾、打压诉求,倒不如坚持依法行政,在法治框架内尽可能地解决实际问题。

更关键的,是要拿出能真正解决问题的办法。在以往的一些暴力事件中,最初的导火索往往都是并不复杂的民事、刑事问题,但有些基层干部因为怕麻烦、怕出事,屡屡突破相关法律法规底线,最终反倒使得矛盾越积越深。这给我们两点启示:其一,地方政府要严格规范基层干部的职能权限,不能让他们的手伸得太长,甚至成为撬动更多矛盾、制造更多暴力的“杠杆”;其二,地方政府在与民众打交道时,不能突破依法执政的底线。

同时,地方政府还要注意,不能将广大一线干部逼上违法行政的死胡同。一些地方政府惯于拿出一纸公文,责令基层干部限期处理事件。这种处置方式,有助于督促基层干部尽快解决问题,但也很容易转化为压力——一些基层干部为尽快平稳事态、给上级交差,只能不断突破法律和政策底线。因此,有关部门要改变以事件处置情况为评判标准的做法,对严守法律和政策底线的干部给予必要的支持。

危与机往往都相伴相生,地方政府要学会危中寻机、转危为机。社会转型期也是矛盾多发期,面对当今社会日益复杂的利益纠葛,以及民众日益激烈的诉求表达方式,广大基层干部更要尽快转变观念,以实际行动妥善处理民众的权利诉求,在减少社会暴戾之气方面有更大的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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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9 12:28 | 只看该作者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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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9 12:40 | 只看该作者
应该立即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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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9 12:50 | 只看该作者
如此丧心病狂之人,真的可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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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7-29 13:16 | 只看该作者
这好象是讲故事,象古代武打片啊    这个人也太坏了吧?     应该处以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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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主| 发表于 2013-7-29 13:18 | 只看该作者
赤壁之子kk 发表于 2013-7-29 13:16
这好象是讲故事,象古代武打片啊    这个人也太坏了吧?     应该处以极刑

真实的案例,公 安部门用了23年时间缉拿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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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3-7-29 13:23 | 只看该作者
二十多年不是过了邢事诉讼期么!

《刑法》第八节 时效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GA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GA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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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主| 发表于 2013-7-29 13:25 | 只看该作者
罪与罚 发表于 2013-7-29 13:23
二十多年不是过了邢事诉讼期么!

《刑法》第八节 时效

第八十八条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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