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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报料] 润园小区黑心物业坑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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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 2013-11-2 13:18 | 只看该作者
联合你那栋楼的业主,齐心协力,一致要求移走基站,不移的话,请律师打官司,同时所有业主都不要交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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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发表于 2013-11-2 13:21 | 只看该作者
裤子 发表于 2013-11-2 13:14
因为物业不是业主自己选出来的,所以他们的屁股决定脑袋。

精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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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发表于 2013-11-2 13:29 | 只看该作者

啥也别说,团结所有可以团结的业主,一日不解决问题,一日不交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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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发表于 2013-11-2 14:08 | 只看该作者
沙子 发表于 2013-11-2 13:18
联合你那栋楼的业主,齐心协力,一致要求移走基站,不移的话,请律师打官司,同时所有业主都不要交物业管理 ...

对,都不交物业费他们就歇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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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发表于 2013-11-2 14:41 | 只看该作者
支持楼主维权。
物业太猖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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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发表于 2013-11-2 15:11 | 只看该作者
楼主可在基站旁装一引雷针,待到电闪雷鸣时便是楼主心想事成之日。
记得事后要将引雷针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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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发表于 2013-11-2 15:14 | 只看该作者
街角左转 发表于 2013-11-2 11:04
看来赤壁不管什么都是黑心的嘛?就没有一点正能量的事吗?

人家说物业就是业主的管家,像楼主文中这个物业,还真是坑业主啊。日防夜防家贼难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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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发表于 2013-11-2 15:26 | 只看该作者
九月 发表于 2013-11-2 15:14
人家说物业就是业主的管家,像楼主文中这个物业,还真是坑业主啊。日防夜防家贼难防啊!

引狼入室,丧尽天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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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 15:50 | 只看该作者

相关资料

【相关电信条例】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其中第47条对在民用建筑物上设置移动基站作了规定,需要在相关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安装。而楼顶的使用权根据物权法是属于全体楼宇业主的。因此运营商的行为是违规又违法的。
       《电信条例》第47条虽然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条件是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并支付使用费。但是按照同样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法律效力相同的《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在民用建筑涉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须得到二分之一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参加才能召开业主大会,经与会二分之一以上有投票权业主的同意,业主大会才能作出决定。

【电磁辐射的危害】
       著名雷达专家、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科技委副主任、中国工程院院士王小谟认为,电磁辐射对人体健康肯定是有影响的,包括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也一样。而这种影响并不是短期内就可以发现的。经常处于电磁辐射的环境下,久而久之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也会很严重,而这种危害也是多方面的,除了引发头晕头疼等病症,长期还可能影响下一代的质量,比如产生畸形儿等,因此必须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律师建议】
      根据润园小区楼顶物业不经过任何业主同意,私自收费,允许通讯公司建站,律师建议如下:
      一、建站行为本身应该合法。
      所建基站必须履行相关手续,这包括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必须完善,取得电磁辐射达标的证明等。
      二、租赁楼顶建基站过程中的合法性问题。
      在物权法出台之前,这一问题争论较多,而且按照民法的基本原理,楼顶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而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依法须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才行。
      物权法出台后,设立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概念,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建筑物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与传统的共同共有进行了区分,因此对“建筑物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处分,只需遵循物权法的规定即可。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款规定,“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七条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所以通讯公司在楼顶建基站的行为属于《解释》所称的“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也就是说,通讯公司在楼顶建基站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必须经过“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
      另外,《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这一条规定就是给我们指出了通讯公司租赁合同与谁签订的问题。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只要讨论通过了在楼顶建基站的合同,业主委员会就有权代表全体业主与通讯公司签订合同,而且该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那一小部分不同意的业主也不能以其本人未同意为由而干涉合同的履行。当然,《物权法》也规定了业主的救济方式,即七十八条第二款,”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当然业主这一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如在实体上是否有充分的事实及理由;是否有法律条款上的依据;在程序上是否在二年的诉讼时效内提出;是否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等等。
      所以润园物业第一不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选出来的物业管理,不能代表业主与通讯公司签订任何协议,即使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也要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但是据我们业主群大家的说法,润园物业从没有跟我们任何业主打过招呼,而我们找通讯公司,通讯公司则一口咬定支付了润园物业的费用,而且润园物业跟通讯公司说已经取得了业主同意,通讯公司也是被蒙了进来的。因此整个事情非常简单,润园无耻伪劣物业收了黑心钱,而且出卖了业主,我们呼吁大家要团结起来,坚决抵制,抗争到底,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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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发表于 2013-11-2 15:52 | 只看该作者
我就不信物业一分钱没收。比如说什么电费,什么补偿,什么维护费,什么管理费之类的。
找个合理的收费名目这个太容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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