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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劳动合同法》新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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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1-9 18: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2012年12月28日
  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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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1-9 18:52 | 只看该作者
想问哈田律师:我公司现在也搞么劳务派遣,其实那个么劳务派遣公司就是老板的,而且里头的负责人也是本公司的,要把我们这些员工的合同重新从劳务派遣签到订,像我们很多都是干了六年十年以上的,这些工龄没有给个结果,就要强迫你和劳务派遣公司重新签订合同,否则你自己走人,不知道它这样合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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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9 19:10 | 只看该作者
蓝天白云-赤壁 发表于 2013-11-9 18:52
想问哈田律师:我公司现在也搞么劳务派遣,其实那个么劳务派遣公司就是老板的,而且里头的负责人也是本公司 ...

不合法的,具体可以咨询当地劳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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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3-11-9 20:53 | 只看该作者
田律师 发表于 2013-11-9 19:10
不合法的,具体可以咨询当地劳动部门

它是不是应该先对之前的工龄进行买断,然后再重新进行劳动合同的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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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主| 发表于 2013-11-9 22:53 | 只看该作者
蓝天白云-赤壁 发表于 2013-11-9 20:53
它是不是应该先对之前的工龄进行买断,然后再重新进行劳动合同的签订?

双方协商可以予以买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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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11-10 21:49 | 只看该作者
田律师 发表于 2013-11-9 22:53
双方协商可以予以买断

可它就是不想给我们买断工龄,要我们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你说这不是坑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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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 20:07 | 只看该作者
蓝天白云-赤壁 发表于 2013-11-10 21:49
可它就是不想给我们买断工龄,要我们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你说这不是坑人吧?

之前的劳动关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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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12-2 09:5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蓝天白云-赤壁 于 2013-12-2 10:00 编辑
田律师 发表于 2013-12-1 20:07
之前的劳动关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法律对保护我们弱势群体只是种说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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