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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上班途中被撞身亡 企业拒认工伤错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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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1-9 18: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闫某是一家私营企业的电镀工,2013年7月15日在上夜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肇事司机逃逸,至今未归案。交警认定此次事故由肇事司机负全责,由于找肇事司机赔偿无望,闫某家属找到了闫某的公司,申请工伤赔偿。公司以没有与闫某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给闫某上工伤保险、闫某与公司无劳动关系且闫某不是在正常上班时间身亡,以“非上班时间自由外出”为由,表示发生的交通事故与该公司无关。  为此闫某家属拿出了死者留下的工资卡(按月发放,有短信提示)、工作服(胸前印有公司字样)及同班工友共同劳动的证明,证明公司与闫某存在劳动关系。同时,举出凌晨1点50分在员工宿舍接到班长打来的电话,要求其去上班的班长的证言和1点59分从宿舍横过马路去工厂遭遇车祸,路上一个加油站门口的录像记录。
  【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 “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凭闫某家属拿出的死者留下的工资卡(按月发放,有短信提示)、工作服(胸前印有公司字样)及同班工友共同劳动的证明,足以证明公司与闫某存在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对时间、路线没有苛刻的规定,只要合理一般都应得到认可。
  针对此案,凭闫某家属举出班长打来要求其上班的电话、路上加油站门口的车祸录像,足以证明闫某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事故的伤害,足以认定闫某所受伤害应属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闫某所在的公司应对他的工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王景龙 侯艳丽 李峰)
来源: 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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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1-9 18:35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沙发坐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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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律师 + 8 神马都是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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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9 18:45 | 只看该作者
本条是关于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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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9 19:08 | 只看该作者

呵呵,辛苦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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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9 19:32 | 只看该作者
武力解决不了的问题法律能解决,法律解决不了的问题就得武力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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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2013-11-9 19:36 | 只看该作者
张剑18 发表于 2013-11-9 18:45
本条是关于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规定。

感谢老师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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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11-9 20:01 | 只看该作者
法律这东西,也要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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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9 20:21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法律对某些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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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3-11-9 20:56 | 只看该作者

如今个法律确实是对有钱有权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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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9 22:13 | 只看该作者
据我所知,可以申请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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