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月2日电为了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决定,国务院法制办现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社会救助制度是向特定困难群众提供及时、必要救助的托底性保障制度。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民政部、法制办会同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在认真总结我国社会救助工作实践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十三章七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关于最低生活保障。规定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规定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规定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行定期核查、动态管理。(第二章)
二是关于特困人员供养。明确特困人员的供养内容;规定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制度相衔接;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规定对特困人员的供养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第三章)
三是关于受灾人员救助。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受灾人员提供应急救助;明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并对属于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受灾人员,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规定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第四章)
四是关于医疗救助。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明确医疗救助可以采取缴费补贴、医疗费用补助两种方式实施;规定国家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疾病应急救助。(第五章)
五是关于教育救助。规定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并规定国家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上述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明确教育救助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第六章)
六是关于住房救助。规定国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明确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第七章)
七是关于就业救助。规定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工作的,由民政部门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第八章)
八是关于临时救助。规定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规定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第九章)
九是关于社会力量参与。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明确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规定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规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要求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第十章)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社会救助监督机制(第十一章),并对不依法履行救助职责、骗取救助款物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二章)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4年2月7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hjz@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4年1月2日
(来源:新华社)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2日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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