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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钱包被盗 状告司机和公交公司获赔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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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4-10 12: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漆女士的理由是钱包被盗时,司机没有将车开到派出所协助破案

  较真乘客

  公交车上钱包遭偷,司机一脚油门开到派出所协助破案,这样的事情屡见报端。而在昨日,因乘公交时钱包被盗,黔江市民漆斌将公交司机及公交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司机没有提供必要的帮助。

  昨天上午,在黔江区人民法院法官的调解下,原告漆斌从被告田师傅手中接过了2元钱。虽然数额不大,但双方近半年的争论也就此画上句点。

  案件重现

  律师说法

  没尽义务

  她向司机索赔2000元

  达成和解的1个多小时前,漆斌和田师傅还在原、被告席上,进行着激烈的辩论。

  原告律师马燕飞认为,按照合同法的客运合同相关法条,2013年10月12日,漆女士乘坐公交车,钱包被盗后,公交车驾乘人员拒绝将车开往派出所,没有尽到救助、协助义务。且公交公司的监控设备画质模糊,不具备监控价值,故要求被告赔偿漆女士2000元。

  对于原告的诉求,被告田师傅承认,当时确实未将公交车直接开往派出所。他认为,当时车上不少乘客都赶着上班,去派出所会引发多数乘客的不满。同时,他表示自己曾要求乘客不要下车,也将现场情况及时告知了公交公司以及派出所。

  不过,原告认为被告说法没有证据,而被告认为原告提出的赔偿金额也无证据,相互不予认可。

  接受调解

  1元乘车费1元赔偿费

  庭审结束后,双方表示愿意接受调解。

  随后,法庭组织现场调解,原告方律师表示,这本身就是一起公益诉讼,希望公交部门能够引起重视,便提出了赔付1元乘车费加1元赔偿费的要求。

  被告田师傅和公交公司表示,工作中确实存在不当的情况。如果乘客在乘坐公交车时发生财物被盗的情况,驾乘人员有义务进行帮助。

  随后,田师傅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歉意,并拿出2元钱,交给了漆女士。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车上遭偷

  司机没将车开到派出所

  2013年10月12日下午1点左右,漆女士在天龙大酒店上了1路公交车。

  几站路后,漆女士到达了目的地,却发现手提包被打开了,而放在里面的钱包也不见踪影。

  “我的包被偷了!”漆女士大喊一声,并寻求司机田师傅和乘务员的帮助。漆女士要求关闭车门,并现场查看监控视频。

  但由于监控设备不具备即时回放功能,无奈之下,漆女士只好要求田师傅将车开到派出所,协助破案。

  不过,车上不少乘客赶着上班,要求车辆继续前行。田师傅考虑了一下,拒绝了漆女士的要求。“你赶紧打110。”田师傅说。

  无奈之下,漆女士报警。漆女士随后下车,将银行卡挂失。而派出所民警调取监控录像后,发现整个监控画面十分模糊,对破案意义甚微。

  两天之后

  钱包找到但现金不见了

  10月14日,漆女士的同事打来电话,称钱包找到了。随后,漆女士和民警立即赶往二环路,在一个垃圾箱里找到了被盗钱包。

  漆女士发现,钱包里除了2000元现金不见了,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都还在。其中,一张工行的银行卡和一本重庆农商行的存折被烧掉了一块,已无法使用。

  据了解,公交公司相关负责人曾表示,乘客在乘坐公交车时,遭窃丢失财物,驾乘人员有义务帮助乘客报警,或根据乘客要求,将车开到辖区内的派出所接受检查。并调取监控录像,配合办案民警帮失主找回财物庭审现场

  证据确凿时

  公交司机应尽力配合

  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涂绪认为,依照合同法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而对于公交司机是否可以按照受害乘客的要求改变路线,涂律师则有不同的看法。“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车上存在犯罪嫌疑人,应避免贸然改变线路。”涂律师说,虽然改变线路是尽最大努力保障了受害乘客的利益的做法,但司机同样与其他乘客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公交驾乘人员在有足够证据证明、锁定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应尽最大努力配合控制犯罪嫌疑人,保障车上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涂律师认为,如果前提都不能确定,未经其他乘客允许,贸然改变路线,就构成了对其他乘客的违约,侵犯其他乘客的利益。

  而在报警后,公交驾乘人员则有义务配合GA机关的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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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4-10 13:21 | 只看该作者
我还以为是赤壁 了 原来是外地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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