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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委 省府信访局关于原“民办教师”有关政策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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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7 19: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民办教师”有关政策问题的答复》的通知摘要
    一、原“民办教师”的定义
    民办教师是相对于公办教师而言的一个历史概念,是指由学校或当地基层组织提名,行政主管部门选择推荐,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包括文化考查)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发给任教证书,不列入国家教员编制,主要在农村中小学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在生活待遇上,除享受所在地同等劳动力工分报酬(1979年后享受责任田)外,另由国家按月发给现金补贴。
    自1985年开始,国家为解决民办教师问题采取了“关、转、招、辞、退”的五字方针。“关”即对 1985年9月30日之前在编、在岗的民办教师进行登记建档,属于解决范围,此后任何地区、任何单位不准以任何理由招收民办教师。“转”即在严格控制编制的前提下,坚持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从民办教师中选招录用为公办教师。“招”即在高等师范院校安排计划,招收部分学历低、年龄较轻的民办教师进行培训,毕业后予以优先安排。“辞”即对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民办教师予以辞退,由当地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退”即对超过录用公办教师年龄的民办教师办理退养手续,退养金标准由各地制定。经过“关转招辞退”,到2002年上半年,我省民办教师问题已全部解决。
    二、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有关问题的政策
    1、关于1985年以前离岗的老民办教师和1985年后各乡镇或学校违规擅自聘用的代课人员问题
    为加强民办教师管理,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山东省教育厅于1985年发出《关于制止新招收民办教师的通知》,以1985年9月底的民办教师实有人数对民办教师进行了登记,并停止新招民办教师。只有通过登记造册并发放民办教师证书的人员,才属于民办教师的管理范围。不在这一范围的人员不能认定为民办教师,属于应该清退的人员。所以这两方面人员不属于民办教师的范围。
    2、关于因业务考核不合格、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其它违法违纪行为被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辞退的人员和因参军、当选村干部或自谋职业而自动离职后、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予以除名的人员问题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和规定,对于教育教学考察考核达不到要求的人员、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予以辞退;对于因参军、当选村干部或自谋职业等自动离职的人员,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予以除名。无论是辞退还是自动离职,只要造成了辞退和离职的事实,就不再属于民办教师的范围。
    3、关于农村幼儿教师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发【1997】32号文件《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仅限于持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的“民办教师任用证”,并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民办教师。也就是1985年9月30日之前,在国家所办学校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由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农村幼儿教师不属于民办教师范围,所以不能执行民办教师的有关政策。
    4、关于因年龄较大或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胜任教育教学工作而办理退养手续的人员问题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对已经达到退休年龄或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办理退养手续,领取退养金。民办教师退养金发放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自主确定政策和标准。有的县是一次性发放退养金,多数县是按月发放,标准和数额因地而异。
    三、要认真做好原民办教师的有关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解决好原民办教师问题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作性都很强的工作,且涉及全国多数省区市,因此要严格落实好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做好宣传和解疑释惑的工作。
    各级要高度重视做好原民办教师的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严格责任、严格要求,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确保全省的和谐稳定。对原民办教师生活确有实际困难的,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妥善帮助解决。
    山东省委信访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信访局
    2008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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