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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鲁家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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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报料] 一次意外车祸,肇事者等待处理,医者没钱停药,伤者无力负担,谁来解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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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17 06:57 | 只看该作者

事故造成1死16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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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7 08:45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村夫遥星 发表于 2014-9-16 19:03
这是规定。

这是不合理的规定,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不符合群众路线,得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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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发表于 2014-9-17 08:47 | 只看该作者
海底飞 发表于 2014-9-17 08:45
这是不合理的规定,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不符合群众路线,得改!

确实要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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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发表于 2014-9-17 21:32 | 只看该作者

庄主是个大好人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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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楼主| 发表于 2014-9-18 05:1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鲁家庄主 于 2014-9-18 05:17 编辑

2014/9/17 14:25:16
~背影~ 2014/9/17 14:25:16
庄主好,这两天除了不准时备药,但还是打针了,问护士长告之说以后不停药了,有人打招呼了,不知真假,但愿不要我们每天到处找,很感谢庄主的热心,也感谢处理这件事的交警和车主。医院真心不感恭维。说明此帖有反应了!欣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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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发表于 2014-9-18 07:12 | 只看该作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发生医疗费纠纷:首先是医疗机构要先抢救,其次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1万元),也可以协商由对方先行垫付,当然己方也可以垫付,最后凭医院发票要求赔偿,如果对方垫付的,可以在以后赔偿款中扣除,都没有的,还可以申请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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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家庄主 + 20 解答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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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8 08:14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说好的救死扶伤麽,是在放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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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8 08:18 | 只看该作者
中国的很多政策都是形式主义, 想不通,医院看病总是可以报销的 ,为什么要把钱先垫进去,治病是救命啊
如果有钱看病就不差报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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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楼主| 发表于 2014-9-18 08:49 | 只看该作者
跑动的风 发表于 2014-9-18 07:12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 ...

谢谢朋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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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18 08:51 | 只看该作者
sophia0419 发表于 2014-9-18 08:14
说好的救死扶伤麽,是在放屁吗?

他们被财迷心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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