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连续发布3个通知,对成品油等部分产品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这3个通知分别是《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关于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通知》要求,适当提高汽、柴油及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消费税。对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一方面,石脑油、溶剂油等油品同属于石油制品,从调节资源类产品消费、促进节能减排的角度考虑,应同时提高;另一方面,由于其他成品油,特别是石脑油油品组成成分与汽油相近,经过简单加工,便可变为汽、柴油,如果不相应提高上述成品油的单位税额,将会造成较大的税率差异,可能冲击正常的油品市场秩序,出现偷税逃税等问题。这也是世界许多国家的通常做法。 《通知》要求,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取消汽车轮胎税目。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此外,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这部分政策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对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为了适应我国生产和消费结构的变化,将一些不适合继续征收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予以取消的政策调整措施。主要考虑,一是取消小排量摩托车的消费税,可以有效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的负担。二是汽车轮胎和酒精主要用于工业生产和交通运输工具,取消征税可以有效消除重复征税,降低相关产业的生产成本。三是国家从2000年已禁止生产销售车用含铅汽油,将含铅汽油与无铅汽油分别征税已无实际意义。 此外,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费制度,《通知》要求自2014年12月1日起,各地区停止在成品油批发、销售环节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