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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amban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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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资讯] 碧水云谷的房子能收吗?交房时的费用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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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5 11:07 | 只看该作者
开发商交房是不是该配合业主提供让业主放心的证件,那是最基本的,拿出个自己草草做的竣工验收报告,说什么原件拿过去上海盖章去了,你自己的话都不能自圆其说,章子还没盖完就忽悠业主收房,是不是可以算作欺诈业主收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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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5 11:13 | 只看该作者
一片烂尾楼景象还敢说自己达到了合格交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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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5 11:2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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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5 11:27 | 只看该作者
看上面开发商仅仅给我们提供的这个所谓的他们达到验收条件的证件。一、复印件 二开工日期、工程造价、技术负责人都无填写,竣工日期年是打印字体,月份日是手写上去  三、验收合格很明显是一个人的字体,尼玛求你们骗我们作假技术高点啊 四、章子的问题,不清晰是一个圈圈而已不说,最起码的圈子数量要一致吧,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的章子大家一看就能看出问题,闹着玩的吧,真是丢人,令人气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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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5 11:28 | 只看该作者
业主竣工验收检查表

房号:        单元                    验收日期:          
  一、工程的基本情况
  
检查项目
  
检查情况
说明
备注
项目名称
地址
规划许可证号
施工许可证号
工程面积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质量监督单位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意见;
三、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清单,主要包括:
  
检查项目
  
检查情况
说明
备注
竣工图纸
实测面积测绘报告
竣工验收备案表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勘察
设计
施工
工程验收
规划许可证
规划验收认可文件
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
工程质量保修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
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得其他文件
建设工程质量认定证书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验房最终结果:
  
  
  
开发商签字:                                           业主或委托人签字:
日期:                                                日期:
四、房屋检验
收房过程中必须要掌握一个原则:“先验后收”。即购房者一定要先验收房屋(包括验收交房必须的文件),确认无误后再签署收房文件。
1. 检测房屋面积:
要求开发商出具《实测面积测绘报告》,根据房屋土地管理局所属的专业测量单位对每一套房屋面积进行核定所得实测面积,核对其与销售面积是否存在误差,误差率的范围有多大;若实测面积误差超出3%,可以中止收房。
1. 一定要掌握“先验后收”的原则。
2. 如果开发商拒绝先验房后办理其他交付手续,则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签收“关于出卖人拒绝交验房屋的责任确认函”后中止办理手续。
3. 购房者应了解公摊面积及相关知识,防止开发商侵占。
4. 若发现有质量问题,开发商应限期维修,购房者应要求开发商签定书面函件,由此导致业主逾期入住的,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5. 只要付清房款,按照合同约定购房者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开发商就应该无条件交房,否则应视为开发商违约,如果开发商拒不交房,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开发商无权以“未缴纳相关费用”等任何理由而拒绝交房。
四、新房验收的最终结果
1. 房屋检验没有问题的:按实际验收情况填写《验房交接表》等相关文件。在这个记录表上,应把检验情况逐一记录,凡是无法确认的事项,则不记录或写上“暂不清楚”、“无法认定”等字样。若发现问题,则如实记录下来,并要求发展商限期处理。
2. 如有不满意的地方,可提出意见并将意见填写在《验房交接表》中,作为书面依据,如发展商未准备有关表格,买家应另以书面形式将意见送交发展商。
3. 发现问题,买卖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属可整修内容,应协商并签署有关整改维修文件,约定下次验收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
4. 对发现的问题要详细在验楼表上予以注明,如果确实属于不能收楼的,要详细写明不予收楼的原因并要求开发商签字、盖章。
特别提示:
1. 验房后要坚持的原则:只要发现问题,不管大小,都要在相关文件或表格中记录下来,而不管开发商陪同的收房人员如何花言巧语;如果楼盘根本就没准备验收登记表,则应自备纸笔,一一记录。
2. 物业公司的行为代表不了开发商(除非有明确书面授权),因此不要就房屋质量的问题与物业公司签署文件。
3、验收房屋发现问题时,一定要开发商盖章确认,约定处理方案。
4、如果开发商拒绝盖章确认房屋存在的问题,一定要取得证据,证明不是买房人不按时收房,而是开发商拟交付房屋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法定条件。
注意事项
以下问题,购房者在买房、收房过程中会经常遇到,特别经常遇到此类的咨询问题,把关键注意事项列出,提醒消费者予以重视,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备注。
建设部2004年发布的《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18号)第3.4条规定“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管理,将竣工验收备案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单体住宅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不得进行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住宅工程经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办理产权证。”
湖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并按质量验收标准验收。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各项验收,按质量验收标准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GA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首先我国法律方面规定,我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我国人大常委员会颁布实施的《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其次从我国行政法规看,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均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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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5-1-5 11:43 | 只看该作者

大家见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没有通过消防,人防,环境,规划部门验收合格的房子是不允许交付的,这样的房子很可能问题多多,没有竣工备案表和合格证的房子是不能办房产证的,到时候住住的不安心,卖又卖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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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5-1-5 11:45 | 只看该作者
这么悲催,比我们小区的还差些。你这完全么有绿化,消防无,验收只是内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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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5-1-5 11:49 | 只看该作者
这都可以竣工验收啊,这估计刚够开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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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5-1-5 12:03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开发商收费不明不白,交房各种证照不清不楚,项目工程有头无尾,小区配套有执行承诺无执行打算,政府不闻不问,业主维权无门无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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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5-1-5 12:31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真是要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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