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原文摘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教育法的这一条是规定监护人的义务,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入学,特殊情况可推迟到七周岁。到了7周岁监护人必须送去读书。这个法律到了教育部却成了: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才可入小学,而且是入学前满六周岁,即在8月31日24点以前满六周岁。
有懂汉语的看看,教育法的规定和教育部的规定是一个意思吗?
建议一:教育部的人先去学一下汉语语文。
建议二,按法律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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