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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15559166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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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此事?你会怎么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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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6 08:53 | 只看该作者
百度 发表于 2015-12-16 08:42
有必要教训一顿,但罪不致死

是有这些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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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6 09:38 | 只看该作者
我也赞成狠打一顿,但是打死就太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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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6 10:23 | 只看该作者
狗狗是人类的好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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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6 12:4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15559166686 于 2015-12-16 12:49 编辑



       国家法律底线界定于生命安全与财产安全。
       生命安全,指的是人的生命安全,人的生命安全,有自卫防卫等措施,在特殊的情况下,一个人的生命安全若受到重大威胁,则可以采取自卫防卫,在自卫防卫过程中,一旦将人致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自卫防卫做出定性,或故意或过失,并争取获得国家法律的支撑,或从重处理从轻处理,或免于刑罚。
      而财产安全,指的是:个人财产和公有财产,农业,畜牧,养殖等等,凡不涉及人身生命安全的,均属于财产,财产安全,在国家法律范畴中,均属于保护和维护的法律行为范畴。
      保护,是个人结合行政执法的范畴,维护,是个人和执法通过国家法律的范畴。
      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打死偷狗贼,必定有人蹲大牢:
       偷狗的要打死!一条狗多少钱?偷牛的要不要打死(确实有偷牛)?这些在国家法律的范畴中都属于财产范畴,偷狗偷牛都要打死,偷水果,偷粮食的要不要现场打死?偷水果,偷粮食,偷狗,偷牛,都属于偷财产的国家法律范畴,如果偷狗的可以现场打死,偷牛,偷水果,偷粮食的,都可以现场打死,那国家法律呢,国家行政执法呢,还要不要国家法律和行政执法?
      所以:参与现场打死偷狗贼的,肯定会有人蹲大牢,这是我的感觉告诉我,一定要理性对待问题,首先就是要尊重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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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6 12:52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有滴狠了,打是冒得错,收拾收拾就行了。毕竟去年揍过一次今年还来。但是打死了自己还要负责人,划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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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6 12:56 | 只看该作者
这事真的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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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6 15:25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破坏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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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6 15:35 | 只看该作者
尽管看上去偷狗贼很容易引来群众极大的义愤,但必须正视的是,站在法律的角度,对偷狗贼施暴同样也是违法犯罪行为。

昨日,记者与叠彩律师事务所林华律师连线。林华律师说,群殴虽然参与人多,但并不存在法不责众之说。偷狗贼虽然可恨,行为也属违法,但市民没有权利侵害偷狗贼的人身权利,对其采取造成身体伤害或者脱衣示众的侮辱行为。事件发生后,死伤者的伤势是可以通过法医鉴定确定致死致伤原因的,并通过调查确定群殴者在当时的行为,锁定故意伤害的主要责任人,从而定责。如果无法查实主要责任人,则当时参与群殴的人可能将共同分担故意伤害的责任,共同进行损害赔偿。
林华律师建议,市民在遇到这种事的时候,务必保持冷静,尽可能保留证据,如果能控制偷狗嫌疑人,则可以报警求助,事后要求偷狗贼进行损失赔偿,不要因为一时冲动而发生故意伤害的案件,从受害人变成违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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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6 19:01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去少数民族和偏远地区玩 最好什么都不要碰 只能路过 不然没有好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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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6 21:49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虽然罪不该死,但必须得往死里打,作用是以敬效尤,同意的举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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