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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15559166686 于 2015-12-16 12:49 编辑
国家法律底线界定于生命安全与财产安全。
生命安全,指的是人的生命安全,人的生命安全,有自卫防卫等措施,在特殊的情况下,一个人的生命安全若受到重大威胁,则可以采取自卫防卫,在自卫防卫过程中,一旦将人致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自卫防卫做出定性,或故意或过失,并争取获得国家法律的支撑,或从重处理从轻处理,或免于刑罚。
而财产安全,指的是:个人财产和公有财产,农业,畜牧,养殖等等,凡不涉及人身生命安全的,均属于财产,财产安全,在国家法律范畴中,均属于保护和维护的法律行为范畴。
保护,是个人结合行政执法的范畴,维护,是个人和执法通过国家法律的范畴。
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打死偷狗贼,必定有人蹲大牢:
偷狗的要打死!一条狗多少钱?偷牛的要不要打死(确实有偷牛)?这些在国家法律的范畴中都属于财产范畴,偷狗偷牛都要打死,偷水果,偷粮食的要不要现场打死?偷水果,偷粮食,偷狗,偷牛,都属于偷财产的国家法律范畴,如果偷狗的可以现场打死,偷牛,偷水果,偷粮食的,都可以现场打死,那国家法律呢,国家行政执法呢,还要不要国家法律和行政执法?
所以:参与现场打死偷狗贼的,肯定会有人蹲大牢,这是我的感觉告诉我,一定要理性对待问题,首先就是要尊重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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