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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快乐随心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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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几分钱一斤白菜,工商部门是应该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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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4 13:11 | 只看该作者
葛仙山人 发表于 2016-2-24 08:11
《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
cellyu 11级  分类: 贸易  被浏览3487次  2013.03.19

这个交通部的文件效率很低,估计仅限于过路费收取时起作用,应该以司法解释不准,如果没有司法解的话,也应以主管部门的解释为准,交通部完全不搭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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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5 08:28 | 只看该作者
跑动的风 发表于 2016-2-24 13:11
这个交通部的文件效率很低,估计仅限于过路费收取时起作用,应该以司法解释不准,如果没有司法解的话,也 ...

请看第二个章,"国家发改委",其权限超过所有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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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5 08:37 | 只看该作者
跑动的风 发表于 2016-2-24 13:11
这个交通部的文件效率很低,估计仅限于过路费收取时起作用,应该以司法解释不准,如果没有司法解的话,也 ...

法律援引是适用法没有明确界定时援引临近法,并做有利于被执法者的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对鲜活产品作出明确界定,最高法院也没有司法解释,就要援引这份交通部和发改委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工商部门明显的是选择性执法,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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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5 09:38 | 只看该作者
工商部门就是见不得老百姓沾了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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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5 13:41 | 只看该作者
葛仙山人 发表于 2016-2-25 08:37
法律援引是适用法没有明确界定时援引临近法,并做有利于被执法者的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对鲜活产品作 ...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释义〕本条规定了为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及其例外情形。为正确理解本条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行为的主要法律特征。从行为的主客观方面来分析,主要法律特征有:(1)行为的主体是处于卖方地位的经营者;(2)经营者进行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3)经营者进行销售行为时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其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4)经营者的行为客观上侵犯了同业竞争对手的公平交易权利和社会的正常竞争秩序。
  第二,成本是指企业在产品生产、产品销售或提供劳务中所发生的费用总和。不同类型的企业,其成本核算方法和成本开支范围也有所不同。目前,对不同类型的企业的成本核算,主要依照或参照《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有些情况下,即使经营者进行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但因为其目的不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是为了解决经营者自身的一些困难,则在法律上不将其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本条规定的以下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经营者在销售新鲜的水果、蔬菜或有生命而存活期短的活鱼、活虾等商品时,可以根据天气、购买力的变化而改变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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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5 13:4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跑动的风 于 2016-2-25 13:47 编辑

其目的不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是为了解决经营者自身的一些困难,而本案明显不是为了解决经营者自身的困难,所以,从立法宗旨和立法本意来说,依据反不正当竟争法释义,此案算不上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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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5 13:53 | 只看该作者
法律释义是立法机关进行的解释与法律条文同等的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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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5 15:14 | 只看该作者
第三,有些情况下,即使经营者进行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但因为其目的不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是为了解决经营者自身的一些困难,则在法律上不将其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本条规定的以下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经营者在销售新鲜的水果、蔬菜或有生命而存活期短的活鱼、活虾等商品时,可以根据天气、购买力的变化而改变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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