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楼主: 虫虫。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收起左侧

谈朋友时男友送的红包,分开后该不该还给他?

  [复制链接]
41
发表于 2016-5-5 09:18 | 只看该作者
自己主动提出来还给别个。自己又不受气,还可以避免别个心里嘀咕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赤壁热线微信公众号
42
发表于 2016-5-5 09:27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43
发表于 2016-5-5 09:48 | 只看该作者
大部分人在恋爱期间,都会赠送礼物,本是很美好的纪念,无奈分手后反目成仇,连赠送的财物都成为了纠纷的源头。昔日互许终身的恋人因为恋爱期间赠送的财物是否返还上法庭打官司的不在少数。究竟恋爱期间赠送的财物,分手后是否应该予以返还呢?

  恋爱时送给恋人的礼物,分手可以要回吗?

  若在恋爱期间,赠与的礼物并不以结婚为目的,而只是为了表达感情,根据一般生活经验,这种在恋爱关系中当事人实施的小额给付如具有日常性、及时性消费的物品等仅具有道德意义的,属于一般性赠与。因为恋爱关系在性质上属于社交关系,而非法律关系,法律不会对社交关系过多指手画脚。一方在恋爱中为表达爱意主动给付另一方财物,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系单纯的无偿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另一方,收受礼物的一方可不予返还。

  一般的赠与只要交付,所有权就发生了变更,通常情况下不能随意要回,除非受赠人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是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是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这三种情况,赠与人才可以撤销赠与,要回送出去的财产。

  以结婚为前提给付的礼物,分手后需要返还吗?

  通常情况下,男方以结婚为前提给付女方的礼物,一般为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本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若男女双方在给付彩礼,登记结婚前就已经闹翻了,分手了,那女方收受的彩礼应该返还给男方。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44
发表于 2016-5-5 10:16 | 只看该作者
我敢说这男的一点都不小气, 你那女闺蜜拽的死,自己提出分手,还人家钱是理所当然的,还说男的小气 抠.......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45
发表于 2016-5-5 11:13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这只是我个人意见。不要生气。你标题要问别人意见,我说了。你又这样。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46
发表于 2016-5-5 12:58 | 只看该作者
既然要分就该分得清清楚楚,免得以后有什么纠葛烦扰下段恋情。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47
发表于 2016-5-5 14:07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玩了别个女的那么久,一万块根本不多哦!女的好亏哦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48
发表于 2016-5-5 14:09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大步流星 发表于 2016-5-4 20:15
还是应该还,但是像你闺密这样分分合合,让同一个男人搞来搞去的,确实不明智。

那个男的是个玩蛇个,把别个女的玩到扯扯转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49
发表于 2016-5-5 14:14 | 只看该作者
大额还是需要还,一起消费还需要的话就不对!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0
发表于 2016-5-5 14:18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不在乎钱,只是怄气?正因为在乎钱,才会怄气。还他一身干净才洒脱,就不怄气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广告业务|版主守则|免责声明|无图版|手机版|小黑屋|删帖指引|赤壁热线 ( 鄂ICP备11015190号 )

GMT+8, 2024-5-28 08:47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