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收起左侧

人民法院为人民!请给个回复吧

 关闭 [复制链接]
131
发表于 2016-6-4 11:46 | 只看该作者

还差个字 “币”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赤壁热线微信公众号
132
发表于 2016-7-10 10:12 | 只看该作者
我相信天相信地,最后把自己变得一无所有。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33
发表于 2016-7-10 10:28 | 只看该作者
政府早该还百姓一个公道,何必拖拖拖,高堂明镜,正大光明,这衙门背一个不作为的骂名,号称为人民服务,却不为民做主,有损党的形象。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34
发表于 2016-7-11 09:29 | 只看该作者
耳边突然有句蛮熟习的话:"人民铁路为人民"
要是赤壁法院也能为人民即那该多好呀。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35
发表于 2016-7-13 15:18 | 只看该作者
必须告,监察组去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36
发表于 2016-7-26 09:44 | 只看该作者
怎么都没有看到法院的回复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37
发表于 2016-8-9 08:21 | 只看该作者
赤壁市人民法院关于恒顺公司破产一案审理情况的说明


  湖北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恒顺公司)破产一案是一件涉及面广,债权人人数众多,系列债权、债务关系、房屋买卖情况复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广大群众普遍关注的破产案件。我院特别重视该案的审理工作,院审判委员会多次研究该案的审理工作,院长、分管院领导和承办法官多次与有关部门进行过沟通协调,十余次接待案件当事人,作解释工作,由于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审理终结尚需时日,为保障当事人、社会大众的知情权,现将该案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如下:

  一、受理立案和审理工作概况

  我院于2014 年11月20日受理湖北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一案。同日,我院依照法律规定以【2014】鄂赤壁破产第3—1号裁定书依法指定了以赤壁市政法委、房管局、国土资源管理局、GA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经济和信息化管理局、规划局、消防大队、建工局、财政局、司法局等单位干部以及有管理人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参加的湖北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破产清算组的职责包括: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它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等职责。

  清算组成立后,即开始资产的清算工作。公告债权申报的时间、地点和登记人,受理恒顺房地产开发公司债权登记。2015年3月31日,我院组织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当时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的共计150余人,申报债权金额为1.9亿余元,会后清算组继续进行该案资产核查工作。

  二、清算组工作情况

  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即开始对恒顺公司的资产进行全面清理。

  2015年元月,清算组对申报的1.9亿余元共计160余笔债权逐一进行调查、核实。2015 年12 月,清算组基本完成恒顺公司所有的房屋和商铺的清产工作。包括:买卖、收款、备案、抵押、入住以及一房二卖和涉诉案件情况的逐一清查、登记等物权和债权的分离工作。查实恒顺公司开发建设的一期己全部销售完毕,二期世纪大厦住宅216套,还建房6套,在房产局备案210套,其中一房二卖房屋88套;商铺218间,共计面积9559.3平方米,还建677平方米,在房产局备案约8800平方米,一铺二卖121间;写字楼1206平方米,在房产局已备案。此外,恒顺公司因民间借贷、房屋买卖、抵押借款、拆屋还建、商品房包销合同等涉诉案件40余件,清算组代理恒顺公司参与多地法院审理的恒顺公司的诉讼案件,其中,部分案件仍需等待判决结果。

  目前,清算组正在进行本息分离、借抵分离的债权确认和财产权属确认工作,上述工作完成后,清算组将委托相关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拍卖、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确认破产债权分配方案。

  三、该案的难点

  恒顺公司财务管理混乱,法定代表人张丙传公私不分、本息不分、乱出白条、收入不入账,加之部分债权人因主要债权由高息形成,甚至以利息抵房或因借款未还擅自抢占房屋,拒不配合清算组的工作,以及一房多卖和部分诉讼案件正在多地法院审理中,给清算组清理、核实、确认债权、财产权属等工作带来了重重困难,还有很大的工作量要做。

  四、法院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我院将督促清算组加大清算力度,争取早日拿出清算报告。法院只有在有明确的清算结论的情况下,才能确认财产分配方案。同时针对恒顺公司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正在与GA机关协商,争取移送GA机关处理。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相关条文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016年5月17日已对本案做了说明,详情请见:http://www.cbrx.com/thread-567299-1-1.html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广告业务|版主守则|免责声明|无图版|手机版|小黑屋|删帖指引|赤壁热线 ( 鄂ICP备11015190号 )

GMT+8, 2024-11-6 07:35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