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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单位会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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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9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名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个月内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次月起的第一天开始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张三2014年1月1日入职A公司,每月工资5000元,入职时A公司没有与张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6月30日,A公司将张三辞退,张三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其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庭审时如若A公司不能向仲裁委出具与张三的书面劳动合同,仲裁委就会支持张三的仲裁请求,具体计算方式为25000元(5000元/月×5个月)。
     上例中, 如果张三工作到2015年2月1日,A公司仍未与张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2015年1月1日开始,A公司已经与 张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此时张三离职了,他仍可主张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也就是55000元(5000元/月×11个月),也就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最长可以主张11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
     如果张三在A公司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张三可以要求A公司与其签订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A公司未签订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应向张三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且该期限是没有限制的,也就是不受上案中关于11个月的限制。但是,该种情况在现实操作中很难操作,也要看律师的能力,以及仲裁员或者法官的对此种情况下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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