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陆水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函复湖北省人民政府,现摘要如下: 原则同意《陆水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6—2030年)》。陆水风景名胜区面积为190.9平方公里,核心景区面积为66.04平方公里。自规划批准之日起1年内,应完成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范围的标界立桩工作,建立健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 《总规函》要求,认真落实《风景名胜区条例》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分级分类保护要求,按照划定的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范围,严格执行相应保护措施、建设控制要求和环境保护标准。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湿地岛屿、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等资源,重点加强对陆水湖、摩崖石刻、赤壁之战遗址等重要资源的保护管理,维护风景名胜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风景名胜区内严禁开山采石、滥伐林木、污染水体、损毁文物古迹等行为。要尽快完善环境卫生、污水处理、防灾减灾等保护性基础设施。 《总规函》指出,要按照《总体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利用强度。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抓紧编制报批详细规划,引导和控制各类建设活动。禁止超容量接纳游客;严格控制景区内旅游服务设施数量、用地和建筑规模;做好规划设计,做到建筑风格与景区环境相协调;加强滨水地带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与景观风貌控制,退让湖岸足够距离;做好城乡规划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协调衔接,控制居住区规模,妥善处理村镇建设、居民生产生活与景区资源保护利用的关系。 《总规函》强调,《总体规划》是指导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重要依据,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切保护、利用和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省、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陆水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强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职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