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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的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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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1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的医疗补助费
    工伤员工因为有工伤保险,劳动者一般都能获得社保机构的赔付。然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呢,大部分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后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因为身体不适在没有获得单位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就傻傻的离开了曾经付出过血汗的企业,然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他们是应该获得用人单位给予的若干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用。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关于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第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2009年4月15日施行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相关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二条页对该款进行了规定。
         现对上述规定进行案例分析,张三在A公司工作了五年,每月工资5000元,其不幸患了尿毒症,经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如果其与单位的劳动合同未到期,用人单位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需要支付劳动者五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尿毒症应该属于重症(各个地方又对重症和绝症进行归类统计),医疗补助费数额应在六个月工资(5000*6)至十二个月(5000*12),如果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话,还需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劳动合同期满经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费数额同上,但没有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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