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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5-30 17:09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政协单位房(礼贤小区)都没有去房产局去办理房产证相关手续 都打几年了!如果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该房屋已经竣工成为现房,按照解释的规定,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购房人应取得房产证,如果因开发商原因购房人没有取得房产证,同样要支付相应的利息。同时,解释的第19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按《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如果因为开发商的原因,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一年,或者第33条规定的时间一年,购房人仍然没有取得房产证的,购房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包括利息损失、装修费用和其他的实际合理损失。例如,有些因为开发商迟延交纳土地出让金导致办不了房产证;因为开发商擅自改变规划或房屋用途办不了房产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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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5-30 18:54 | 只看该作者
这样的现象不知道有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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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30 20:37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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